司法院院解字第402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2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1日 |
(一)关于军事汉奸财产诉讼事件,应由管辖第一审之地方法院受理 (参照院解字第三九三七号解释)。
(二)军事汉奸财产之单独宣告没收,应由有权审判该汉奸案件之军法机关办理,但已经判决宣告没收者,不得再行宣告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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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1日 |
(一)关于军事汉奸财产诉讼事件,应由管辖第一审之地方法院受理 (参照院解字第三九三七号解释)。
(二)军事汉奸财产之单独宣告没收,应由有权审判该汉奸案件之军法机关办理,但已经判决宣告没收者,不得再行宣告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