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服制條例 (民國48年)

陸軍服制條例 (民國24年立法25年公布) 陸軍服制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48年3月13日(非現行條文)
1959年3月13日
1959年3月24日
公布於民國48年3月24日
廢止,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民國95年立法96年公布)

中華民國 24 年 12 月 13 日 制定30條
中華民國 25 年 1 月 20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0 條附表及圖
中華民國 48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7條
中華民國 48 年 3 月 24 日公布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17 條暨附圖說並自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48 年 6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3 日 廢止17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7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4726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適用)

  陸軍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 (服裝標識之服用佩帶)

  陸軍軍官、學員、學生、士官、士兵,均應服用本條例所規定之服裝,並佩帶規定之標識。

第三條 (服制種類)

  陸軍服制,分左列四種:
  一、禮服。
  二、晚禮服。
  三、軍常服。
  四、軍便服。

第四條 (服用禮服時間)

  左列時間應服用禮服:
  一、參加本國與外國大典或日間宴會。
  二、晉謁總統與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或答拜友邦高級文武官員。
  四、參加軍人各種重要儀節或其他典禮。

第五條 (服用晚禮服時間)

  左列時間應服用晚禮服:
  一、參加國家大典晚間宴會。
  二、隨從總統參加晚間宴會。
  三、參加國際性晚間宴會。

第六條 (服用軍常服時間)

  左列時間應服用軍常服:
  一、侍從總統出巡。
  二、平時辦公及外出。
  三、參加各種集會。

第七條 (服用軍便服時間)

  左列時間應服用軍便服:
  一、平時辦公及外出。
  二、營內未操作。
  三、戰地巡視。

第八條 (以軍常服替代之情形)

  禮服、晚禮服如未具備時,得以軍常服代替之。

第九條 (服制之適用軍階)

  禮服、晚禮服適用於少尉以上之軍官;軍常服、軍便服適用於陸軍全體軍官、士官、士兵及學生。

第十條 (特別標識之決定)

  陸軍學員依其原階級服用各種服裝,其受訓期間之特別標識,由國防部定之。

第十一條 (服制及標識)

  陸軍服裝制式及應佩帶之標識,如本條例所附圖說(一)至(七)之規定。
附:圖說

第十二條 (特種服制與標識之規定)

  陸軍儀隊、樂隊之服裝,各種工作服及其他特種服式與標識,本條例未規定者,得依需要由國防部定之。

第十三條 (佩帶規定)

  受有勳章、獎章者,各從其規定佩帶。

第十四條 (換季時間)

  服裝換季時間,由國防部定之。

第十五條 (調派他軍種之服制)

  陸軍人員調派海、空軍服務,或海、空軍人員調派陸軍服務者,其服制仍照原隸軍種服制條例之規定。

第十六條 (後備軍人之服制)

  陸軍後備軍人參加大典時,得適用本條例所規定之服制。

第十七條 (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附: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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