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服制條例 (民國24年立法25年公布)
陸軍服制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24年12月13日(非現行條文) 1935年12月13日 1936年1月20日 公布於民國25年1月20日 |
陸軍服制條例 (民國4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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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陸軍官佐士兵及軍屬之服制,均依本條例之規定。
- 前項所稱軍屬,指軍用文官、軍法官、政治訓練員、軍用技術人員及僱員。
第二條
- 陸軍服制之一切材料,均以採用國產為原則。
第三條
- 陸軍服制分冬夏兩季。夏服著用之期,約自四月下旬起,至十月下旬止。冬服著用之期,約自十一月上旬起,至四月下旬止。由軍政部臨時規定。但氣候特殊地方,不能照上列時期更換時,得由該地最高軍事長官酌定之。
第四條
- 陸軍官佐士兵服制上各科之識別如左。
- 步兵:紅色
- 騎兵:黃色
- 砲兵:藍色
- 工兵:白色
- 通信兵:淺灰色
- 輜重兵:黑色
- 憲兵:粉紅色
- 軍需:紫色
- 軍醫司藥:深綠色
- 獸醫:淺綠色
- 測量:土黃色
- 軍樂:杏黃色
- 前項各科識別顏色,如附圖第一。但將官不分科。
第五條
- 陸軍官佐服制分左列三種。
- 一、大禮服。
- 二、常禮服。
- 三、軍常服。
第六條
- 陸軍官佐著用大禮服之時如左。
- 一、國慶日、元旦日之慶賀宴會時。
- 二、領受勳章或參列是項典禮時。
- 三、隨從國民政府主席閱兵時。
- 四、隨從最高軍事長官於國慶日、元旦日閱兵時。
- 五、國家有其他大典時。
- 六、陸軍官佐舉行婚禮或祭典時。
第七條
- 陸軍官佐著用常禮服之時如左。
- 一、謁見或迎送國民政府主席及最高長官時。
- 二、侍從國民政府主席或最高軍事長官巡閱要塞、軍港、兵營、艦隊、學校時。
- 三、部隊因典禮而舉行閱兵時。
- 四、就職、卸職及重要集會時。
- 五、訪候或答拜外國重要文武官員時。
- 六、參與陸海空軍軍人婚喪儀節及祭典時。
第八條
- 陸軍官佐著用軍常服之時如左。
- 一、平時辦公及外出時。
- 二、操練演習及受檢閱時。
- 三、戰時。
第九條
- 參與外國各種儀式典禮時,應著用之服裝,與本國所規定各項同。
第十條
- 參與重要集會舉行晚餐時,上衣著用軍常服及禮刀帶,其餘均同大禮服。
第十一條
- 陸軍官佐大禮服用黑色,常禮服、軍常服用草黃色,冬夏兩季均同。
第十二條
- 陸軍官佐大禮服各項之制式,依附表第一之規定。
第十三條
- 陸軍軍官、候補生、見習軍官、學員生、軍屬人員及士兵,不用大禮服。
第十四條
- 陸軍官佐常禮服之制式,與軍常服同。惟加佩軍刀。
第十五條
- 陸軍官佐軍常服各項之制式,依附表第二之規定。
第十六條
- 陸軍士兵均著軍常服,各項之制式,依附表第三之規定。
第十七條
- 陸軍軍官佐著用大禮服時,束禮帶,帶肩章,佩禮刀,穿長筒皮鞋,帶馬刺,用白色手套。但將官以上及參謀人員,加佩飾緒。
第十八條
- 陸軍官佐著用常禮服時,束武裝帶,帶領章,佩軍刀,不論科別。徒步者,著長褲穿皮鞋。(但帶隊官應綁裹腿)。乘馬者,著馬褲穿馬靴。均帶馬刺,用白色手套。
第十九條
- 陸軍官佐著用軍常服時,束武裝帶,帶領章,佩短劍。但閱兵或指揮時,軍常服得佩軍刀。
第二十條
- 陸軍見習軍官服裝,與軍官佐軍常服同。惟領章適用上士級,准束官佐武裝帶,佩帶短劍。
第二十一條
- 各軍事學校學員服裝,與軍官佐同。學生服裝,與士兵同。
第二十二條
- 陸軍官佐階級及各科識別,大禮服以禮帽、肩章、袖章表示之。常禮服、軍常服以領章表示之。但陸軍上將特級一級者,除領章外,加用袖章表示之。士兵科別等級,以領章表示之。如附圖第二、第五、第六及第十六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 陸軍軍屬人員之服裝,依附表第四之規定,不用領章,不束武裝帶。其階級以胸章表示之。胸章制式,依附圖第三十一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
- 特種業務或特科之軍官佐、軍屬、學員生、士兵等之識別,另以特種符號表示之。軍官佐、士兵綴於軍服左袖袖口上面,軍屬人員、學員生綴於翻領前面。特種符號之制式,依附圖第三十二及第三十三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 陸軍官佐士兵及軍屬人員,均於軍常服上衣左上口袋之內綴銜名符號一方,載明隸屬、階級、職務、姓名及年度。其制式如附圖第三十四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 各部隊各軍事機關學校之衛士、傳達士兵、炊事兵、飼養兵服裝,與士兵軍常服同。(但軍事機關學校之炊事兵,亦得著用伕役服裝。)公役、伕役等服裝式樣,依附圖第三十六及第三十七之規定。不用領章,不束皮帶,其等級以銜名符號標明之。符號式樣,如附圖第三十四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
- 部隊之番號,(以師及獨立旅或獨立團為單位。)以臂章表示之。臂章式樣,依附圖第三十五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
- 軍官佐佩刀之值日,值星帶,及士兵值勤腕章式樣,依附圖第三十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
- 兵工技術人員之服裝制式另定之。
第三十條
-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