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服制條例 (民國24年立法25年公布)

陸軍服制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24年12月13日(非現行條文)
1935年12月13日
1936年1月20日
公布於民國25年1月20日
陸軍服制條例 (民國48年)

中華民國 24 年 12 月 13 日 制定30條
中華民國 25 年 1 月 20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0 條附表及圖
中華民國 48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7條
中華民國 48 年 3 月 24 日公布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17 條暨附圖說並自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48 年 6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3 日 廢止17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7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4726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陸軍官佐士兵及軍屬之服制,均依本條例之規定。
  前項所稱軍屬,指軍用文官、軍法官、政治訓練員、軍用技術人員及僱員。

第二條

  陸軍服制之一切材料,均以採用國產為原則。

第三條

  陸軍服制分冬夏兩季。夏服著用之期,約自四月下旬起,至十月下旬止。冬服著用之期,約自十一月上旬起,至四月下旬止。由軍政部臨時規定。但氣候特殊地方,不能照上列時期更換時,得由該地最高軍事長官酌定之。

第四條

  陸軍官佐士兵服制上各科之識別如左。
  步兵:紅色
  騎兵:黃色
  砲兵:藍色
  工兵:白色
  通信兵:淺灰色
  輜重兵:黑色
  憲兵:粉紅色
  軍需:紫色
  軍醫司藥:深綠色
  獸醫:淺綠色
  測量:土黃色
  軍樂:杏黃色
  前項各科識別顏色,如附圖第一。但將官不分科。

第五條

  陸軍官佐服制分左列三種。
  一、大禮服。
  二、常禮服。
  三、軍常服。

第六條

  陸軍官佐著用大禮服之時如左。
  一、國慶日、元旦日之慶賀宴會時。
  二、領受勳章或參列是項典禮時。
  三、隨從國民政府主席閱兵時。
  四、隨從最高軍事長官於國慶日、元旦日閱兵時。
  五、國家有其他大典時。
  六、陸軍官佐舉行婚禮或祭典時。

第七條

  陸軍官佐著用常禮服之時如左。
  一、謁見或迎送國民政府主席及最高長官時。
  二、侍從國民政府主席或最高軍事長官巡閱要塞、軍港、兵營、艦隊、學校時。
  三、部隊因典禮而舉行閱兵時。
  四、就職、卸職及重要集會時。
  五、訪候或答拜外國重要文武官員時。
  六、參與陸海空軍軍人婚喪儀節及祭典時。

第八條

  陸軍官佐著用軍常服之時如左。
  一、平時辦公及外出時。
  二、操練演習及受檢閱時。
  三、戰時。

第九條

  參與外國各種儀式典禮時,應著用之服裝,與本國所規定各項同。

第十條

  參與重要集會舉行晚餐時,上衣著用軍常服及禮刀帶,其餘均同大禮服。

第十一條

  陸軍官佐大禮服用黑色,常禮服、軍常服用草黃色,冬夏兩季均同。

第十二條

  陸軍官佐大禮服各項之制式,依附表第一之規定。

第十三條

  陸軍軍官、候補生、見習軍官、學員生、軍屬人員及士兵,不用大禮服。

第十四條

  陸軍官佐常禮服之制式,與軍常服同。惟加佩軍刀。

第十五條

  陸軍官佐軍常服各項之制式,依附表第二之規定。

第十六條

  陸軍士兵均著軍常服,各項之制式,依附表第三之規定。

第十七條

  陸軍軍官佐著用大禮服時,束禮帶,帶肩章,佩禮刀,穿長筒皮鞋,帶馬刺,用白色手套。但將官以上及參謀人員,加佩飾緒。

第十八條

  陸軍官佐著用常禮服時,束武裝帶,帶領章,佩軍刀,不論科別。徒步者,著長褲穿皮鞋。(但帶隊官應綁裹腿)。乘馬者,著馬褲穿馬靴。均帶馬刺,用白色手套。

第十九條

  陸軍官佐著用軍常服時,束武裝帶,帶領章,佩短劍。但閱兵或指揮時,軍常服得佩軍刀。

第二十條

  陸軍見習軍官服裝,與軍官佐軍常服同。惟領章適用上士級,准束官佐武裝帶,佩帶短劍。

第二十一條

  各軍事學校學員服裝,與軍官佐同。學生服裝,與士兵同。

第二十二條

  陸軍官佐階級及各科識別,大禮服以禮帽、肩章、袖章表示之。常禮服、軍常服以領章表示之。但陸軍上將特級一級者,除領章外,加用袖章表示之。士兵科別等級,以領章表示之。如附圖第二、第五、第六及第十六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陸軍軍屬人員之服裝,依附表第四之規定,不用領章,不束武裝帶。其階級以胸章表示之。胸章制式,依附圖第三十一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

  特種業務或特科之軍官佐、軍屬、學員生、士兵等之識別,另以特種符號表示之。軍官佐、士兵綴於軍服左袖袖口上面,軍屬人員、學員生綴於翻領前面。特種符號之制式,依附圖第三十二及第三十三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陸軍官佐士兵及軍屬人員,均於軍常服上衣左上口袋之內綴銜名符號一方,載明隸屬、階級、職務、姓名及年度。其制式如附圖第三十四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各部隊各軍事機關學校之衛士、傳達士兵、炊事兵、飼養兵服裝,與士兵軍常服同。(但軍事機關學校之炊事兵,亦得著用伕役服裝。)公役、伕役等服裝式樣,依附圖第三十六及第三十七之規定。不用領章,不束皮帶,其等級以銜名符號標明之。符號式樣,如附圖第三十四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

  部隊之番號,(以師及獨立旅或獨立團為單位。)以臂章表示之。臂章式樣,依附圖第三十五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

  軍官佐佩刀之值日,值星帶,及士兵值勤腕章式樣,依附圖第三十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兵工技術人員之服裝制式另定之。

第三十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附:各項制式附表
附:陸軍服制條例附圖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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