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服制条例 (民国24年立法25年公布)
陆军服制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24年12月13日(非现行条文) 1935年12月13日 1936年1月20日 公布于民国25年1月20日 |
陆军服制条例 (民国4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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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陆军官佐士兵及军属之服制,均依本条例之规定。
- 前项所称军属,指军用文官、军法官、政治训练员、军用技术人员及雇员。
第二条
- 陆军服制之一切材料,均以采用国产为原则。
第三条
- 陆军服制分冬夏两季。夏服著用之期,约自四月下旬起,至十月下旬止。冬服著用之期,约自十一月上旬起,至四月下旬止。由军政部临时规定。但气候特殊地方,不能照上列时期更换时,得由该地最高军事长官酌定之。
第四条
- 陆军官佐士兵服制上各科之识别如左。
- 步兵:红色
- 骑兵:黄色
- 炮兵:蓝色
- 工兵:白色
- 通信兵:浅灰色
- 辎重兵:黑色
- 宪兵:粉红色
- 军需:紫色
- 军医司药:深绿色
- 兽医:浅绿色
- 测量:土黄色
- 军乐:杏黄色
- 前项各科识别颜色,如附图第一。但将官不分科。
第五条
- 陆军官佐服制分左列三种。
- 一、大礼服。
- 二、常礼服。
- 三、军常服。
第六条
- 陆军官佐著用大礼服之时如左。
- 一、国庆日、元旦日之庆贺宴会时。
- 二、领受勋章或参列是项典礼时。
- 三、随从国民政府主席阅兵时。
- 四、随从最高军事长官于国庆日、元旦日阅兵时。
- 五、国家有其他大典时。
- 六、陆军官佐举行婚礼或祭典时。
第七条
- 陆军官佐著用常礼服之时如左。
- 一、谒见或迎送国民政府主席及最高长官时。
- 二、侍从国民政府主席或最高军事长官巡阅要塞、军港、兵营、舰队、学校时。
- 三、部队因典礼而举行阅兵时。
- 四、就职、卸职及重要集会时。
- 五、访候或答拜外国重要文武官员时。
- 六、参与陆海空军军人婚丧仪节及祭典时。
第八条
- 陆军官佐著用军常服之时如左。
- 一、平时办公及外出时。
- 二、操练演习及受检阅时。
- 三、战时。
第九条
- 参与外国各种仪式典礼时,应著用之服装,与本国所规定各项同。
第十条
- 参与重要集会举行晚餐时,上衣著用军常服及礼刀带,其馀均同大礼服。
第十一条
- 陆军官佐大礼服用黑色,常礼服、军常服用草黄色,冬夏两季均同。
第十二条
- 陆军官佐大礼服各项之制式,依附表第一之规定。
第十三条
- 陆军军官、候补生、见习军官、学员生、军属人员及士兵,不用大礼服。
第十四条
- 陆军官佐常礼服之制式,与军常服同。惟加佩军刀。
第十五条
- 陆军官佐军常服各项之制式,依附表第二之规定。
第十六条
- 陆军士兵均著军常服,各项之制式,依附表第三之规定。
第十七条
- 陆军军官佐著用大礼服时,束礼带,带肩章,佩礼刀,穿长筒皮鞋,带马刺,用白色手套。但将官以上及参谋人员,加佩饰绪。
第十八条
- 陆军官佐著用常礼服时,束武装带,带领章,佩军刀,不论科别。徒步者,著长裤穿皮鞋。(但带队官应绑裹腿)。乘马者,著马裤穿马靴。均带马刺,用白色手套。
第十九条
- 陆军官佐著用军常服时,束武装带,带领章,佩短剑。但阅兵或指挥时,军常服得佩军刀。
第二十条
- 陆军见习军官服装,与军官佐军常服同。惟领章适用上士级,准束官佐武装带,佩带短剑。
第二十一条
- 各军事学校学员服装,与军官佐同。学生服装,与士兵同。
第二十二条
- 陆军官佐阶级及各科识别,大礼服以礼帽、肩章、袖章表示之。常礼服、军常服以领章表示之。但陆军上将特级一级者,除领章外,加用袖章表示之。士兵科别等级,以领章表示之。如附图第二、第五、第六及第十六之规定。
第二十三条
- 陆军军属人员之服装,依附表第四之规定,不用领章,不束武装带。其阶级以胸章表示之。胸章制式,依附图第三十一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
- 特种业务或特科之军官佐、军属、学员生、士兵等之识别,另以特种符号表示之。军官佐、士兵缀于军服左袖袖口上面,军属人员、学员生缀于翻领前面。特种符号之制式,依附图第三十二及第三十三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
- 陆军官佐士兵及军属人员,均于军常服上衣左上口袋之内缀衔名符号一方,载明隶属、阶级、职务、姓名及年度。其制式如附图第三十四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
- 各部队各军事机关学校之卫士、传达士兵、炊事兵、饲养兵服装,与士兵军常服同。(但军事机关学校之炊事兵,亦得著用伕役服装。)公役、伕役等服装式样,依附图第三十六及第三十七之规定。不用领章,不束皮带,其等级以衔名符号标明之。符号式样,如附图第三十四之规定。
第二十七条
- 部队之番号,(以师及独立旅或独立团为单位。)以臂章表示之。臂章式样,依附图第三十五之规定。
第二十八条
- 军官佐佩刀之值日,值星带,及士兵值勤腕章式样,依附图第三十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
- 兵工技术人员之服装制式另定之。
第三十条
- 本条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