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部取締購辦軍火辦法 (民國元年2月9日)
取締購辦軍火辦法(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陸軍部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2月9日 1912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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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未領有本部憑照者。不得逕至駐滬購辦處接洽。及自行購辦各項軍械情事。
二、凡已領有本部憑照者。仍須至滬先行會同購辦處接洽一切。以免紛歧。
三、凡各處派員赴滬購辦軍械者。必持有該省都督咨文。本部方能給與護照。及分咨滬軍都督温交涉使查照辦理。
四、凡須赴外國購辦軍械者。必先禀由本省都督。咨准本部。核轉滬軍都督温交涉使。分別發給護照簽字。始可前往。
五、凡無本部憑照。曁未會同駐滬購辦處。而逕自購辦。或無滬軍都督護照。曁交涉使簽字。而逕赴外國購運者。一經查出。除將原件充公外。仍照私運軍火例懲辦。
六、凡地方鄕鎭民團。一槪不准購辦鎗械。以維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