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部取缔购办军火办法 (民国元年2月9日)
取缔购办军火办法(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陆军部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2月9日 1912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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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未领有本部凭照者。不得迳至驻沪购办处接洽。及自行购办各项军械情事。
二、凡已领有本部凭照者。仍须至沪先行会同购办处接洽一切。以免纷歧。
三、凡各处派员赴沪购办军械者。必持有该省都督咨文。本部方能给与护照。及分咨沪军都督温交涉使查照办理。
四、凡须赴外国购办军械者。必先禀由本省都督。咨准本部。核转沪军都督温交涉使。分别发给护照签字。始可前往。
五、凡无本部凭照。曁未会同驻沪购办处。而迳自购办。或无沪军都督护照。曁交涉使签字。而迳赴外国购运者。一经查出。除将原件充公外。仍照私运军火例惩办。
六、凡地方乡镇民团。一槪不准购办枪械。以维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