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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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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6 年 3 月 18 日
制定62條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2 日公布
1.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8001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2 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86)台僑字第 25199 號令發布本條例涉及香港部分,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87 年 5 月 28 日
修正第24條
中華民國 87 年 6 月 17 日公布
2.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2128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行政院(88)台僑字第 41883 號令發布本條例涉及澳門部分,定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 92 年 10 月 9 日
修正第41條
增訂第41之1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公布
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99780號令
修正公布第 41 條條文;增訂第 4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3 年 3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20071409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5 日
修正第47, 62條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30 日公布
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87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7、62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
第 23 條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
第 32 條、第 33 條第 2 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
第 13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 日
增訂第14之1, 14之2, 47之1條
修正第14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7 日公布
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72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增訂第 14-1、14-2、47-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3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40034574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增訂第29之1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公布
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9531號令
增訂公布第 29-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60042628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9431號公告
第 5 條所列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改由「大陸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第13, 23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公布
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00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2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01932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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