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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关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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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关系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86 年 3 月 18 日
制定62条
中华民国 86 年 4 月 2 日公布
1.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 8600080010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2 条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86)台侨字第 25199 号令发布本条例涉及香港部分,定于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87 年 5 月 28 日
修正第24条
中华民国 87 年 6 月 17 日公布
2.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121280 号令修正公布第 24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行政院(88)台侨字第 41883 号令发布本条例涉及澳门部分,定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施行
中华民国 92 年 10 月 9 日
修正第41条
增订第41之1条
中华民国 92 年 10 月 29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199780号令
修正公布第 41 条条文;增订第 41-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3 年 3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行政院院台秘字第0920071409号令
发布定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5 年 5 月 5 日
修正第47, 62条
中华民国 95 年 5 月 30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500075871号令
修正公布第 47、62 条条文;并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10131134号公告
第 23 条所列属“行政院新闻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辖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10134960号公告
第 32 条、第 33 条第 2 项所列属“财政部”之权责事项,经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变更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管辖,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管辖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4618号公告
第 13 条第 2 项所列属“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管辖
中华民国 104 年 6 月 2 日
增订第14之1, 14之2, 47之1条
修正第14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6 月 17 日公布
5.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7072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4 条条文;增订第 14-1、14-2、47-1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04 年 7 月 3 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
行政院院台法字第1040034574号令
发布定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6 年 11 月 28 日
增订第29之1条
中华民国 106 年 12 月 13 日公布
6.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149531号令
增订公布第 29-1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06 年 12 月 2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院院台法字第1060042628号令
发布定自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70179431号公告
第 5 条所列属“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改由“大陆委员会”管辖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第13, 23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12 日公布
7.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001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3、23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22 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院院台法字第1110001932号令
发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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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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