駮論自徒已下罪人並徙邊州議

駮論自徒已下罪人並徙邊州議
作者:嚴郢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372

臣伏以徙置邊州者,流之異名。流罪者有三等,一例移配,或恐未當。其死罪,除殺人之外,有十惡重罪、造偽刻印,並主典偽印,及強盜光火等,若一切免死徙邊,即於法太輕,不足懲戒。其徒罪條目至多,或鬥毆爭競,小有傷損,或夫妻離異,不犯義絕,或養男別姓,或立嫡違式,或私行度關,或相冒合戶。如此之類,不可悉數,令一切徙邊,與十惡造偽同等,即輕重懸殊。又準刑部格,京城縣雜,愆犯百端,觸網陷刑,徒罪偏廣,若皆送覆,係滯實多。其徒已下罪,非除免官當及敕杖者,宜準外州例,州縣量事處分。今若天下徒罪,悉申所司,皆從讞報,法司斷結,準式有程,州縣禁囚,動盈千百,計天下每月徒配,必不啻五六千人。此則百姓動搖,刑章紊撓。又邊州及近邊犯死及徒流者,複何以處之?伏請下刪定使詳覆,然後施行。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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