駮论自徒已下罪人并徙边州议

駮论自徒已下罪人并徙边州议
作者:严郢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372

臣伏以徙置边州者,流之异名。流罪者有三等,一例移配,或恐未当。其死罪,除杀人之外,有十恶重罪、造伪刻印,并主典伪印,及强盗光火等,若一切免死徙边,即于法太轻,不足惩戒。其徒罪条目至多,或斗殴争竞,小有伤损,或夫妻离异,不犯义绝,或养男别姓,或立嫡违式,或私行度关,或相冒合户。如此之类,不可悉数,令一切徙边,与十恶造伪同等,即轻重悬殊。又准刑部格,京城县杂,愆犯百端,触网陷刑,徒罪偏广,若皆送覆,系滞实多。其徒已下罪,非除免官当及敕杖者,宜准外州例,州县量事处分。今若天下徒罪,悉申所司,皆从谳报,法司断结,准式有程,州县禁囚,动盈千百,计天下每月徒配,必不啻五六千人。此则百姓动摇,刑章紊挠。又边州及近边犯死及徒流者,复何以处之?伏请下删定使详覆,然后施行。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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