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承勇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刑核60015297号刑事裁定刑事裁定书 高承勇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4日

被告人高承勇,男,汉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于甘肃省榆中县,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榆中县××镇××村×××号。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承勇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侮辱尸体罪一案,于2018年3月30日以(2017)甘04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承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8年8月7日以(2018)甘刑核60015297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1.1988年5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高承勇携带尖刀进入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街×××-×号被害人白某1(女,殁年23岁)家中行窃时,被正在睡觉的白某1发现。白某1见状呼救,高承勇持刀捅刺其颈、胸、腹等部位二十余刀,致白某1大失血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白某2、周某、俞某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手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承勇亦供认。足以认定。

2.1994年7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高承勇携带尖刀进入白银市白银区××路×××××楼二楼被害人石某(女,殁年19岁)宿舍行窃时,被正在睡觉的石某发现。石某见状呼救,高承勇持刀捅刺其颈、胸、腹及四肢等部位四十余刀,致石某严重失血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叶某、温某、刘某1、芮某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手印鉴定意见、足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承勇亦供认。足以认定。

3.1997年3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高承勇携带尖刀和绳子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大街××号×××栋×号被害人李某1(女,殁年21岁)家中,持刀向李某1索要财物并用绳子将其捆绑。李某1见状呼救,高承勇用绳子勒其颈部,并将床上的笤帚塞入其口中,致李某1机械性窒息死亡。高承勇在现场翻找财物未果,后对李某1尸体实施了奸淫。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李某2、孙某1、姚某1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手印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承勇亦供认。足以认定。

4.1998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高承勇携带尖刀尾随被害人杨某(女,殁年29岁)进入其位于白银市白银区××街××-×号的家中,持刀向杨某索要财物。杨某见状呼救,高承勇持刀捅刺其背、颈部各1刀,致杨某大失血死亡。高承勇在现场翻找财物未果,后将杨某的双耳和头顶部一块皮肤割下带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白银市气象资料证明,证人唐某、王某1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承勇亦供认。足以认定。

5.1998年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高承勇携带尖刀、布兜等作案工具,进入白银市白银区××路×号被害人邓某(女,殁年27岁)家中,持刀向邓某索要财物。邓某见状呼救,高承勇持刀捅刺其颈、胸、腹等部位十余刀,致邓某大失血死亡。而后,高承勇劫取邓某所戴金戒指1枚,咬掉邓某的左乳头,并将邓某背部的一块皮肉割下带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孙某2、胡某、王某2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足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承勇亦供认。足以认定。

6.1998年7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高承勇携带尖刀进入白银市白银区××路××××××四楼被害人姚某2(女,殁年7岁)家中,意图劫取财物。姚某2见状哭喊呼救,高承勇用现场的皮带勒其颈部,致姚某2机械性窒息死亡。高承勇在现场翻找财物未果,后对姚某2的尸体实施了奸淫。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曾某、付某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手印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承勇亦供认。足以认定。

7.1998年1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高承勇携带尖刀、布兜等作案工具,尾随被害人崔某1(女,殁年23岁)进入其位于白银市白银区××路××号楼×单元×号的家中,持刀向崔某1索要财物。崔某1见状呼救,高承勇持刀捅刺其颈、胸、背等部位二十余刀,致崔某1失血性休克死亡。而后,高承勇在现场搜得照片、相册等物,并将崔某1的左耳、双乳、双手、阴部割下带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崔某2、王某3、顾某、崔某3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手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承勇亦供认。足以认定。

8.2000年1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高承勇携带尖刀、绳子等作案工具,进入白银市白银区××路×××家属区被害人罗某(女,殁年28岁)家中。高承勇持刀向罗某索要财物,并将其捆绑、勒晕,后劫取罗某所戴金戒指1枚。因发现罗某仍有呼吸,高承勇持刀割刺其颈部,致罗某大失血死亡。而后,高承勇将罗某的双手割下带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刘某2、郝某、庄某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足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承勇亦供认。足以认定。

9.2001年5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高承勇携带尖刀、绳子等作案工具,尾随被害人张某(女,殁年27岁)至白银市白银区××路××-×-××号,趁张某开门时强行进入其家中。高承勇持刀向张某索要财物,并用绳子将张某捆绑,后对其实施了奸淫。高承勇在现场搜得影集、皮带等物后,持刀捅刺张某的颈、腹、背等部位十余刀,致张某因大失血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110报警中心接警记录、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病案,证人强某、关某、宋某、贾某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手印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足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承勇亦供认。足以认定。

10.2001年5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高承勇携带尖刀、绳子等作案工具,进入白银市白银区××路×××宾馆被害人常某(女,殁年21岁)工作的×××房间,持刀向常某索要财物,并将其捆绑。常某见状呼救、挣扎,高承勇持刀捅刺其颈、胸、腹、背等部位五十余刀,致常某大失血死亡。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曹某、黄某、马某、王某4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承勇亦供认。足以认定。

11.2002年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高承勇携带尖刀、绳子等作案工具,进入白银市白银区××路×××宾馆三楼被害人朱某(女,殁年28岁)租住的房间行窃时,被返回房间的朱某发现。高承勇遂持刀索要财物,并用绳子将朱某捆绑、勒晕,后对其实施了奸淫。因感觉朱某仍有呼吸,高承勇持刀割刺朱某颈部,致朱某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姜某、李某3、赵某、王某5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承勇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承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或者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奸淫或者毁损被害人尸体,其行为还构成侮辱尸体罪。高承勇为谋取钱财,采用持刀捅刺致命部位或者绳索捆绑、勒颈等手段,先后实施11起抢劫犯罪,致被害人白某1、石某、李某1、杨某、邓某、姚某2、崔某1、常某8人死亡,具有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抢劫致人死亡情节;在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罗某、张某、朱某3人;在入户抢劫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张某、朱某发生性关系,并奸淫姚某2尸体,割取杨某、邓某、崔某1、罗某尸体的器官、皮肤,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高承勇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刑核60015297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高承勇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岩

审判员 方文军

审判员 李静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永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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