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承勇搶劫、故意殺人、強姦、侮辱屍體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甘刑核60015297號刑事裁定刑事裁定書 高承勇搶劫、故意殺人、強姦、侮辱屍體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4日

被告人高承勇,男,漢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於甘肅省榆中縣,高中文化,農民,戶籍地榆中縣××鎮××村×××號。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現在押。

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白銀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承勇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強姦罪、侮辱屍體罪一案,於2018年3月30日以(2017)甘04刑初1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高承勇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侮辱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覆核,於2018年8月7日以(2018)甘刑核60015297號刑事裁定,同意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現已覆核終結。

經覆核確認:

1.1988年5月26日15時許,被告人高承勇攜帶尖刀進入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街×××-×號被害人白某1(女,歿年23歲)家中行竊時,被正在睡覺的白某1發現。白某1見狀呼救,高承勇持刀捅刺其頸、胸、腹等部位二十餘刀,致白某1大失血休克死亡。

上述事實,有原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證人白某2、周某、俞某的證言,屍體鑑定意見、手印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高承勇亦供認。足以認定。

2.1994年7月27日14時許,被告人高承勇攜帶尖刀進入白銀市白銀區××路×××××樓二樓被害人石某(女,歿年19歲)宿舍行竊時,被正在睡覺的石某發現。石某見狀呼救,高承勇持刀捅刺其頸、胸、腹及四肢等部位四十餘刀,致石某嚴重失血休克死亡。

上述事實,有原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證人葉某、溫某、劉某1、芮某的證言,屍體鑑定意見、手印鑑定意見、足跡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高承勇亦供認。足以認定。

3.1997年3月28日8時許,被告人高承勇攜帶尖刀和繩子進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昆都侖區××大街××號×××棟×號被害人李某1(女,歿年21歲)家中,持刀向李某1索要財物並用繩子將其捆綁。李某1見狀呼救,高承勇用繩子勒其頸部,並將床上的笤帚塞入其口中,致李某1機械性窒息死亡。高承勇在現場翻找財物未果,後對李某1屍體實施了姦淫。

上述事實,有原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證人李某2、孫某1、姚某1的證言,屍體鑑定意見、手印鑑定意見、DNA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高承勇亦供認。足以認定。

4.1998年1月13日16時許,被告人高承勇攜帶尖刀尾隨被害人楊某(女,歿年29歲)進入其位於白銀市白銀區××街××-×號的家中,持刀向楊某索要財物。楊某見狀呼救,高承勇持刀捅刺其背、頸部各1刀,致楊某大失血死亡。高承勇在現場翻找財物未果,後將楊某的雙耳和頭頂部一塊皮膚割下帶離現場。

上述事實,有原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白銀市氣象資料證明,證人唐某、王某1的證言,屍體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高承勇亦供認。足以認定。

5.1998年1月19日16時許,被告人高承勇攜帶尖刀、布兜等作案工具,進入白銀市白銀區××路×號被害人鄧某(女,歿年27歲)家中,持刀向鄧某索要財物。鄧某見狀呼救,高承勇持刀捅刺其頸、胸、腹等部位十餘刀,致鄧某大失血死亡。而後,高承勇劫取鄧某所戴金戒指1枚,咬掉鄧某的左乳頭,並將鄧某背部的一塊皮肉割下帶離現場。

上述事實,有原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證人孫某2、胡某、王某2的證言,屍體鑑定意見、足跡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高承勇亦供認。足以認定。

6.1998年7月30日14時許,被告人高承勇攜帶尖刀進入白銀市白銀區××路××××××四樓被害人姚某2(女,歿年7歲)家中,意圖劫取財物。姚某2見狀哭喊呼救,高承勇用現場的皮帶勒其頸部,致姚某2機械性窒息死亡。高承勇在現場翻找財物未果,後對姚某2的屍體實施了姦淫。

上述事實,有原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證人曾某、付某的證言,屍體鑑定意見、手印鑑定意見、DNA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高承勇亦供認。足以認定。

7.1998年11月30日10時許,被告人高承勇攜帶尖刀、布兜等作案工具,尾隨被害人崔某1(女,歿年23歲)進入其位於白銀市白銀區××路××號樓×單元×號的家中,持刀向崔某1索要財物。崔某1見狀呼救,高承勇持刀捅刺其頸、胸、背等部位二十餘刀,致崔某1失血性休克死亡。而後,高承勇在現場搜得照片、相冊等物,並將崔某1的左耳、雙乳、雙手、陰部割下帶離現場。

上述事實,有原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證人崔某2、王某3、顧某、崔某3的證言,屍體鑑定意見、手印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高承勇亦供認。足以認定。

8.2000年11月20日10時許,被告人高承勇攜帶尖刀、繩子等作案工具,進入白銀市白銀區××路×××家屬區被害人羅某(女,歿年28歲)家中。高承勇持刀向羅某索要財物,並將其捆綁、勒暈,後劫取羅某所戴金戒指1枚。因發現羅某仍有呼吸,高承勇持刀割刺其頸部,致羅某大失血死亡。而後,高承勇將羅某的雙手割下帶離現場。

上述事實,有原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證人劉某2、郝某、莊某的證言,屍體鑑定意見、足跡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高承勇亦供認。足以認定。

9.2001年5月22日9時許,被告人高承勇攜帶尖刀、繩子等作案工具,尾隨被害人張某(女,歿年27歲)至白銀市白銀區××路××-×-××號,趁張某開門時強行進入其家中。高承勇持刀向張某索要財物,並用繩子將張某捆綁,後對其實施了姦淫。高承勇在現場搜得影集、皮帶等物後,持刀捅刺張某的頸、腹、背等部位十餘刀,致張某因大失血休克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上述事實,有原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110報警中心接警記錄、白銀市第二人民醫院病案,證人強某、關某、宋某、賈某的證言,屍體鑑定意見、手印鑑定意見、DNA鑑定意見、足跡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高承勇亦供認。足以認定。

10.2001年5月23日11時許,被告人高承勇攜帶尖刀、繩子等作案工具,進入白銀市白銀區××路×××賓館被害人常某(女,歿年21歲)工作的×××房間,持刀向常某索要財物,並將其捆綁。常某見狀呼救、掙扎,高承勇持刀捅刺其頸、胸、腹、背等部位五十餘刀,致常某大失血死亡。

上述事實,有原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證人曹某、黃某、馬某、王某4的證言,屍體鑑定意見、DNA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高承勇亦供認。足以認定。

11.2002年2月5日10時許,被告人高承勇攜帶尖刀、繩子等作案工具,進入白銀市白銀區××路×××賓館三樓被害人朱某(女,歿年28歲)租住的房間行竊時,被返回房間的朱某發現。高承勇遂持刀索要財物,並用繩子將朱某捆綁、勒暈,後對其實施了姦淫。因感覺朱某仍有呼吸,高承勇持刀割刺朱某頸部,致朱某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實,有原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證人姜某、李某3、趙某、王某5的證言,屍體鑑定意見、DNA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高承勇亦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承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或者在盜竊過程中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又構成強姦罪;姦淫或者毀損被害人屍體,其行為還構成侮辱屍體罪。高承勇為謀取錢財,採用持刀捅刺致命部位或者繩索捆綁、勒頸等手段,先後實施11起搶劫犯罪,致被害人白某1、石某、李某1、楊某、鄧某、姚某2、崔某1、常某8人死亡,具有入戶搶劫、多次搶劫、搶劫致人死亡情節;在實施搶劫後,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羅某、張某、朱某3人;在入戶搶劫過程中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張某、朱某發生性關係,並姦淫姚某2屍體,割取楊某、鄧某、崔某1、羅某屍體的器官、皮膚,其犯罪情節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高承勇到案後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足以從輕處罰。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審判決、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覆核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甘刑核60015297號同意原審對被告人高承勇以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以侮辱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馬 岩

審判員 方文軍

審判員 李靜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杜永彪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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