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港過港隧道車輛通行管制要點

高雄港過港隧道車輛通行管制要點
中華民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第一條 車輛長度之限制

  • 當貨車長度(包含所載運之貨物或其他附加部份)超過11.0公尺時,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 全聯結車,其全拖車長度(包含所載運之貨物或其他附加部份)超過13.7公尺時,或聯結總長度超過20.0公尺時,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 半聯結車,其半拖車長度(包含所載運之貨物或其他附加部份)超過13.7公尺時,或聯結總長度超過18.0公尺時,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

第二條車輛寬度之限制

  • 當車輛外部車體總寬度(包含主車體、容槽部份及其側邊之懸掛物)超過3公尺時,禁止進入隧道通行,除非持有港務局核准之文件。但在任何情況下,車輛寬度超過6公尺絕對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 通過隧道之車輛,其側邊懸掛物亦不可高於路面4.5公尺。違反上述限制者,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欲通過隧道之車輛其側邊懸掛之安全裝置,不可延伸超過原車輛最大寬度之每邊車輪邊緣25公分。

  • 違反上述限制者,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第三條 車輛高度之限制

  • 當車輛高度(包含所載運之貨物或其他附加部份)超過4.5公尺時,禁止進入隧道通

第四條 車輛輪胎負載限制

  • 任何車輛之車輪負載限定為每英吋(2.54公分)之車輪寬負載重為360公斤,超過限定者,禁止進入隧道。除非持有港務局之許可證,方能通行隧道。

第五條 申請臨時通行

  • 車輛裝載貨品後之整體長度、寬度、總載重等,如不符前述第一至四條規定者,可填具申請書詳如附件一),並附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通行證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向高雄港務局過港隧道管理處提出申請,核准後,憑以通行過港隧道,通行時段限定由早上0點至5點,且速限為20km/hr。

第六條載運危險物品之車輛應事先申請核准後始得通行過港隧道

第七條 進出隧道其他規定

  • 經由過港隧道之車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 km/hr,最低不得低於20 km/hr。
  • 任何車輛行駛於隧道內時,不得變換車道。
  • 隧道內同一條車道,車輛彼此行車間距為至少40公尺。
  • 車輛進入隧道後,必須打開頭燈。
  • 車輛在隧道中行駛,除非在緊急狀況下,不可按鳴喇叭。
  • 車輛在隧道中行駛,遇緊急狀況,必須打開閃光警示燈。
  • 不得在隧道內任意停車或臨時停車。
  • 不得移動或干擾交通號誌、標誌。
  • 不得在隧道內拆換車輛輪胎或修理車輛。
  • 不得在隧道內添加燃料或水。
  • 不得在隧道內有污染環境之行為。
  • 不得在隧道內噴出超量廢氣或濃煙。

第八條 危及隧道交通機能及安全之下列各項禁止或限制通行隧道

  • 下列各項禁止通行隧道:
    • 行人。
    • 腳踏車。
    • 馬達三輪車、人力三輪車或拼裝車。
    • 載運禽畜、垃圾、乾草、木桿或粒粉物質但未嚴密覆蓋或未捆紮牢固之車輛。
    • 履帶車、雙聯拖車。
    • 其他認為可能危及道安全之車輛。
    • 下列動力機械車須經申請許可後始得通行道。
    • 吊車
    • 小拖車
    • 其他

第九條 槽車

  • 凡欲進入過港隧道之槽車 及貨櫃槽體,均應標示其內容物,否則不得進入隧道。

第十條 罰則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定義的行政規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