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港過港隧道車輛通行管制要點
第一條 車輛長度之限制
- 當貨車長度(包含所載運之貨物或其他附加部份)超過11.0公尺時,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 全聯結車,其全拖車長度(包含所載運之貨物或其他附加部份)超過13.7公尺時,或聯結總長度超過20.0公尺時,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 半聯結車,其半拖車長度(包含所載運之貨物或其他附加部份)超過13.7公尺時,或聯結總長度超過18.0公尺時,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
第二條車輛寬度之限制
- 當車輛外部車體總寬度(包含主車體、容槽部份及其側邊之懸掛物)超過3公尺時,禁止進入隧道通行,除非持有港務局核准之文件。但在任何情況下,車輛寬度超過6公尺絕對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 通過隧道之車輛,其側邊懸掛物亦不可高於路面4.5公尺。違反上述限制者,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欲通過隧道之車輛其側邊懸掛之安全裝置,不可延伸超過原車輛最大寬度之每邊車輪邊緣25公分。
- 違反上述限制者,禁止進入隧道通行。
第三條 車輛高度之限制
- 當車輛高度(包含所載運之貨物或其他附加部份)超過4.5公尺時,禁止進入隧道通
第四條 車輛輪胎負載限制
- 任何車輛之車輪負載限定為每英吋(2.54公分)之車輪寬負載重為360公斤,超過限定者,禁止進入隧道。除非持有港務局之許可證,方能通行隧道。
第五條 申請臨時通行
- 車輛裝載貨品後之整體長度、寬度、總載重等,如不符前述第一至四條規定者,可填具申請書詳如附件一),並附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通行證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向高雄港務局過港隧道管理處提出申請,核准後,憑以通行過港隧道,通行時段限定由早上0點至5點,且速限為20km/hr。
第六條載運危險物品之車輛應事先申請核准後始得通行過港隧道
- 所有危險物品一律上本局網站以點選方式申請。
- 曾載運過危險物品之空槽櫃填寫傳真申請用之申請書以傳真方式申請,詳如附件二。
- 高雄港過港隧道通行危險物品分類一覽表,詳如附件三。
第七條 進出隧道其他規定
- 經由過港隧道之車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 km/hr,最低不得低於20 km/hr。
- 任何車輛行駛於隧道內時,不得變換車道。
- 隧道內同一條車道,車輛彼此行車間距為至少40公尺。
- 車輛進入隧道後,必須打開頭燈。
- 車輛在隧道中行駛,除非在緊急狀況下,不可按鳴喇叭。
- 車輛在隧道中行駛,遇緊急狀況,必須打開閃光警示燈。
- 不得在隧道內任意停車或臨時停車。
- 不得移動或干擾交通號誌、標誌。
- 不得在隧道內拆換車輛輪胎或修理車輛。
- 不得在隧道內添加燃料或水。
- 不得在隧道內有污染環境之行為。
- 不得在隧道內噴出超量廢氣或濃煙。
第八條 危及隧道交通機能及安全之下列各項禁止或限制通行隧道
- 下列各項禁止通行隧道:
- 行人。
- 腳踏車。
- 馬達三輪車、人力三輪車或拼裝車。
- 載運禽畜、垃圾、乾草、木桿或粒粉物質但未嚴密覆蓋或未捆紮牢固之車輛。
- 履帶車、雙聯拖車。
- 其他認為可能危及道安全之車輛。
- 下列動力機械車須經申請許可後始得通行道。
- 吊車
- 小拖車
- 其他
第九條 槽車
- 凡欲進入過港隧道之槽車 及貨櫃槽體,均應標示其內容物,否則不得進入隧道。
第十條 罰則
- 凡違反本通行管制要點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嚴予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