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港过港隧道车辆通行管制要点
第一条 车辆长度之限制
- 当货车长度(包含所载运之货物或其他附加部份)超过11.0公尺时,禁止进入隧道通行。
- 全联结车,其全拖车长度(包含所载运之货物或其他附加部份)超过13.7公尺时,或联结总长度超过20.0公尺时,禁止进入隧道通行。
- 半联结车,其半拖车长度(包含所载运之货物或其他附加部份)超过13.7公尺时,或联结总长度超过18.0公尺时,禁止进入隧道通行 。
第二条车辆宽度之限制
- 当车辆外部车体总宽度(包含主车体、容槽部份及其侧边之悬挂物)超过3公尺时,禁止进入隧道通行,除非持有港务局核准之文件。但在任何情况下,车辆宽度超过6公尺绝对禁止进入隧道通行。
- 通过隧道之车辆,其侧边悬挂物亦不可高于路面4.5公尺。违反上述限制者,禁止进入隧道通行。
欲通过隧道之车辆其侧边悬挂之安全装置,不可延伸超过原车辆最大宽度之每边车轮边缘25公分。
- 违反上述限制者,禁止进入隧道通行。
第三条 车辆高度之限制
- 当车辆高度(包含所载运之货物或其他附加部份)超过4.5公尺时,禁止进入隧道通
第四条 车辆轮胎负载限制
- 任何车辆之车轮负载限定为每英吋(2.54公分)之车轮宽负载重为360公斤,超过限定者,禁止进入隧道。除非持有港务局之许可证,方能通行隧道。
第五条 申请临时通行
- 车辆装载货品后之整体长度、宽度、总载重等,如不符前述第一至四条规定者,可填具申请书详如附件一),并附公路监理机关核发之通行证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验后发还),向高雄港务局过港隧道管理处提出申请,核准后,凭以通行过港隧道,通行时段限定由早上0点至5点,且速限为20km/hr。
第六条载运危险物品之车辆应事先申请核准后始得通行过港隧道
- 所有危险物品一律上本局网站以点选方式申请。
- 曾载运过危险物品之空槽柜填写传真申请用之申请书以传真方式申请,详如附件二。
- 高雄港过港隧道通行危险物品分类一览表,详如附件三。
第七条 进出隧道其他规定
- 经由过港隧道之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 km/hr,最低不得低于20 km/hr。
- 任何车辆行驶于隧道内时,不得变换车道。
- 隧道内同一条车道,车辆彼此行车间距为至少40公尺。
- 车辆进入隧道后,必须打开头灯。
- 车辆在隧道中行驶,除非在紧急状况下,不可按鸣喇叭。
- 车辆在隧道中行驶,遇紧急状况,必须打开闪光警示灯。
- 不得在隧道内任意停车或临时停车。
- 不得移动或干扰交通号志、标志。
- 不得在隧道内拆换车辆轮胎或修理车辆。
- 不得在隧道内添加燃料或水。
- 不得在隧道内有污染环境之行为。
- 不得在隧道内喷出超量废气或浓烟。
第八条 危及隧道交通机能及安全之下列各项禁止或限制通行隧道
- 下列各项禁止通行隧道:
- 行人。
- 脚踏车。
- 马达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或拼装车。
- 载运禽畜、垃圾、干草、木杆或粒粉物质但未严密覆盖或未捆扎牢固之车辆。
- 履带车、双联拖车。
- 其他认为可能危及道安全之车辆。
- 下列动力机械车须经申请许可后始得通行道。
- 吊车
- 小拖车
- 其他
第九条 槽车
- 凡欲进入过港隧道之槽车 及货柜槽体,均应标示其内容物,否则不得进入隧道。
第十条 罚则
- 凡违反本通行管制要点者,将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及相关法令规定严予裁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