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开征集市交易税的布告

龙山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开征集市交易税的布告

〔62〕会税字第001号
1962年4月

为了加强农村集市(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取缔投机倒把活动,保护合法贸易,有利于国家收购,合理平衡税收负担,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自今年四月十六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征集市交易税。其征税办法如下:

第一条,凡在市场出卖的家畜、家禽、蛋品、肉类、水产品类、干鲜果、土特产品、家庭手工业品等八类物品,一律征收集市交易税。非国家收购部门和单位或个人,不通过市场,直接与生产单位或个人挂钩购买税产品,应当征收集市交易税;国营或合作社自由议价收购上述税产品,应当征收集市交易税。

第二条,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牌价,出售给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及委托代购单位应纳集市交易税的产品,都不纳税;出售给行栈、农民服务部或国营合作社自由议价收购的应纳集市交易税,一律减征3070集市交易税。

第三条,在市场上成交的应纳集市交易税产品由卖方纳税,买方有督促纳税的义务和权利。行栈、农民服务部等办理代购代销业务,应负责代卖方交纳集市交易税。如发现买方有意包庇卖方逃避税收,税务机关可定补上述集市交易税。

第四条,集市交易税:手工业产品为57。,其余产品一律为10少0。

第五条,集市交易税的起征为10元。

第六条,集市交易税按照应税产品实际售价,以一天上市产品合理计算,就地交纳。

第七条,纳税人如有意偷税,税务机关除追补偷漏税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所偷漏税款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送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八条,对偷税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检举,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对检举人应当给予表扬或物资奖励。

以上望全县人民遵照执行为要。

此布

县长彭顺治

一九六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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