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山縣人民委員會關於開徵集市交易稅的布告

龍山縣人民委員會
關於開徵集市交易稅的布告

〔62〕會稅字第001號
1962年4月

為了加強農村集市(以下簡稱市場)的管理,取締投機倒把活動,保護合法貿易,有利於國家收購,合理平衡稅收負擔,增加財政收入,根據上級的指示精神,自今年四月十六日起,在全縣範圍內開徵集市交易稅。其徵稅辦法如下:

第一條,凡在市場出賣的家畜、家禽、蛋品、肉類、水產品類、乾鮮果、土特產品、家庭手工業品等八類物品,一律徵收集市交易稅。非國家收購部門和單位或個人,不通過市場,直接與生產單位或個人掛鉤購買稅產品,應當徵收集市交易稅;國營或合作社自由議價收購上述稅產品,應當徵收集市交易稅。

第二條,凡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牌價,出售給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及委託代購單位應納集市交易稅的產品,都不納稅;出售給行棧、農民服務部或國營合作社自由議價收購的應納集市交易稅,一律減征3070集市交易稅。

第三條,在市場上成交的應納集市交易稅產品由賣方納稅,買方有督促納稅的義務和權利。行棧、農民服務部等辦理代購代銷業務,應負責代賣方交納集市交易稅。如發現買方有意包庇賣方逃避稅收,稅務機關可定補上述集市交易稅。

第四條,集市交易稅:手工業產品為57。,其餘產品一律為10少0。

第五條,集市交易稅的起征為10元。

第六條,集市交易稅按照應稅產品實際售價,以一天上市產品合理計算,就地交納。

第七條,納稅人如有意偷稅,稅務機關除追補偷漏稅外,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以所偷漏稅款一至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送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八條,對偷稅行為,任何人都可以檢舉,經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對檢舉人應當給予表揚或物資獎勵。

以上望全縣人民遵照執行為要。

此布

縣長彭順治

一九六二年四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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