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川先生遺稿/卷二十三

卷二十二 龜川先生遺稿
卷之二十三
作者:李世弼
卷二十四

喪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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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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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南子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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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亡妻題主。初書以孺人矣。弟旣蒙六品之職。禮當依封號改題。而淑人以下。元無封帖。直書贈宜人爲當耶。但改題時必有告祝。無封帖而直爲告由。亦未安。幸賜批敎。

國朝封爵。至淑夫人後始爲出帖。堂下官妻則元無出帖。此雖法典未備所致。成例已久。今難猝變。旣無封贈文書則將據何義書贈於神主乎。惟除贈字。直以宜人改題之。似無他義。祝辭恐當曰。某猥蒙國恩陞六品。亡室神主。亦將改題云云耳。

答南子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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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有申僉正瓁。長子先亡無子。僉正之喪。次子主之。而旣無長孫。將待卒喪後次子生子。而繼其兄後也。此在日後。而僉正題主。旁題與稱顯考則在目前。不得已以㝡長房孫。改旁題之例。只稱子。去孝字而旁題云。此果如何。若以不可受服於葬前爲說者而峻持之。則當曰。依長子亡而長子無。次子攝行葬事之例。於葬前則長孫只攝行葬事而已。不敢受服。至葬後。始撤去受喪服於靈筵。而代受服。仍又書旁題云爾則此亦成說。未知如何。

次子主父喪。旁題去孝字者。非但申僉正家爲然。己巳年。西門外吳尙書之喪。其長子先死無後。故次子主喪奉祝。而亦去孝字。盖若書孝字則嫌於奪宗。故以㝡長房孫改題之例書之。此退溪及先輩長者已定之禮。而本出於曾子問宗子死。庶子稱名不稱孝之意也。至於葬前不可代服之說。其在人情。亦近似。而宋敏求因石祖仁事而包言嫡孫承重之意。退溪有朔望受服之論。而已爲朝家所用之禮。此皆主葬前而爲說。今不可遽爾變改也。

答權德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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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畜妾生子。未娶而死。則其子於其母神主。題以顯妣則似嫌齊體之人。何以則終不悖禮意。而葬祭之節。亦何以爲之耶。

妾子以妾母不謂顯妣者。厥母不敢配軆於其父。而不得爲正母故也。父雖不娶而死。其母之不敢配軆。未嘗不自若也。神主當曰亡母。而葬不合葬。祭不並祭似宜。未知如何。

與朴學而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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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𲁭詢。弟主兄喪者。愚旣以顯兄題主之意奉告。歸來更考禮書。別無他說。周元陽祭錄弟祭無子兄條。又云弟祭顯兄某官封謚。據此書以顯兄。無可疑矣。旁題則竇文卿問曰。夫在妻之神主宜何書。何人奉祀。朱子答曰。旁註施於所尊。以下不必書。沙溪曰。旁親雖尊。亦不必書旁註。淺見則旁親中如弟姪之類。固不當旁註矣。至於兄與伯叔以上則於己皆所尊也。朱子所謂施於所尊者。更無卞別旁親之尊。且以以下二字見之。則所謂不必書也者。似指妻與弟姪。非指兄與叔之類。可知也。但沙老之言如此。後人不敢輕議。未知如何。

或者以爲無子夫喪。其妻主之。以顯辟題主。此乃自古所有之說。故人家亦或行之矣。盖妻夫稱顯辟。本出於禮記。周元陽祭錄妻祭夫條。亦云主婦某氏祭顯辟某官封謚。以此言之則夫之主。書以顯辟。亦似有據。然兄弟叔姪俱不存。更無主喪人然後妻始主喪。而亦可以書顯辟。如其不然。亦何可輕論耶。退溪所謂禮無婦人主喪之文。則冢婦主喪之說。不可行也者。亦足爲證例矣。父喪。長子死而無子。未繼後前。次子不得已當爲主喪。而退溪曰。次子主喪則旁題當曰攝事子。近來先輩長者。亦以爲當去孝字而只書子字。盖若以孝子旁題則有奪宗之嫌故耳。依此書之似合禮。如何。

答權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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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主題主。不卽用櫝。返魂至家而後始櫝之者。竊究禮意。恐是題畢卽爲櫝之。則神魂似未及依着於主身之意也。曾以奉質於門下及明谷則亦以爲然。故凡一家喪葬。未及返魂之前。雖少頃之間。不卽用櫝。稍存禮意。及奉靈車而行。始櫝之矣。今番魯門葬時。絿猥以執禮。亦依前行之。未知如何。

家禮自題主至返哭。三言魂箱置于主後。而更無櫝之之文。及其祝奉神主置靈座之後。始言其櫝。此似有意義。而題主卽用櫝。已成近例。人或疑難。無足爲恠。

答權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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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主題主後。鞱藉及櫝。不卽用之。始用於歸安靈座後者。此必有意義於其間。而今俗卽櫝於題畢者。恐非家禮本意。門下嘗如何看得耶。妄見則纔已題主。旋卽櫝之則魂氣彷徨。未及憑依。故爲此而不卽櫝之。如何。

題主後不爲用櫝。反哭後始言櫝之者。家禮之旨。似非偶然。淺見本如來說。然從今俗。題主後卽用櫝。亦無大害。

答朴尙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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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末旁註之說。盖旣非祖禰。又非子孫則其餘皆當謂之旁親。故以宗子而言之。則支庶子固是旁親。以支庶子言之。則宗子亦不免爲旁親者。卽前日淺見也。今見來示。亦似有據。當更加商量也。且朱子曰。旁註施於所尊。以下不必書之也。詳此所尊字則凡諸旁親之尊。似皆包在其中。又見其以下不必書之意。則其以上之尊。自可推知。夫豈只指祖禰之尊而言之耶。然備要沙溪旣曰旁親亦不必書旁註。每疑此說有違朱子之旨。而先儒定論。亦不敢輕議矣。近見語類則叔器問。向見人設主。有父在子死。主牌書父主祀字如何。朱子曰。便是禮書中說得不甚分曉。此類只得不寫。若向上尊長則寫。見其尊長字則比之所尊字。兼指旁親之尊。尤似明白。窃恐沙老未及照勘而有是言耶。明齋曰。旁註施於所尊。此一段。恐朱子之旨如此。鄙意欲依備要附註之例。不必書奉祀字者。誤矣。若爾則非但無後之宗子。當書旁註。雖祔位之尊行。亦皆當書旁註也。

答朴尙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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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類向上尊長則書云云。

來說曰。某之謂所尊。爲高曾祖禰。以下則爲妻子者。只據備要所引之文。而以理推之。意其如此而已。非考其全文也。後見大全問者果問妻喪旁題與否而答以是說。然後方信鄙見不甚差謬也。其所謂所尊之不該旁親者。盖以人倫。上有高曾祖禰。下有妻與子孫。無後班祔。非禮之常。初非可以並言者。而又其所謂所尊字。只是對以下字爲言。未必其遽及於旁親也。

按大全曰。旁題施於所尊。此尊字。獨指高曾祖禰。或兼指從祖父母伯叔父母諸旁親。未有明白說話。而自前淺見。以爲高曾祖禰固是所尊矣。旁親諸位。獨非所尊乎。朱子所言。不可謂不兼指旁親也。來說曰。旁親班祔。本非常有之禮。不當據此而與祖禰並言。則所尊字。未必遽及於旁親。此意似若未安。祠堂章。始言爲四龕以奉先世神主。繼之曰。傍親之無後者。以其班祔。正至朔望參曰。主人盥洗升。搢笏啓櫝。奉諸考神主置於櫝前。主婦盥洗升。奉諸妣神主置于考東。次出祔主亦如之。命長子長婦。分出諸祔主之卑者。時祭之。所謂正位祔位。各置一笥。又所謂祔位則子弟一人奉之。又所謂各設祔位。何莫非祔位與正位。一例並言耶。以人之一家一門言之。則果非常有之禮。以一世一國言之則其亦必有之事。是以朱子於家禮。特書班祔之節目。以備後世之考據。若言高曾祖禰則輒並擧旁親班祔者。卽禮家不易之定禮也。如曰高曾祖禰及旁親。雖均是所尊。只從重處。當書旁註云則猶之可也。朱子曰。旁註施於所尊。而又就所尊之中。更無輕重取舍之言。則此說終亦未妥。如曰旁親班祔。本非常禮。與其高曾祖禰不當並論云。則此豈家禮之意哉。幸於此更加反復如何。

來說曰。叔器問答。恐亦如此。不可以其所尊與尊長字。而並引他處之泛言尊長來。證其必該旁親。而仍謂其當施旁註也。

語類曰。此類只得不寫之。所謂此類。主己之下而言。指其妻與子孫弟姪也。又曰。向上尊長則寫之。所謂向上。主己之上而言。指其高曾祖禰從祖父母伯叔父母兄與兄嫂也。朱子本意。今雖難的知。以其發於文字者見之。在己之上則寫。在己之下則不寫。恐是無疑。大全語類。若不兼指旁親而發。何不直曰旁題施於高曾祖禰。又或曰。向上高曾祖禰則寫。而乃以施於所尊尊長。則寫無曲折。泛然爲說。使後人疑於的從耶。况家禮語類兩尊長字。旣是同一語句。則又似是同一義例也。高明何以知其泛言不泛言。而曰不可引他處之泛言尊長來證諸親之當施旁註云云耶。此淺見終未曉然者也。

來說曰。奉祀二字。雖未知其昉於何代。而降及後世。似爲宗子之所獨稱。今不可別引經傳。只以一廟之中驗之。無論正位祔位。皆施旁註則殊無別嫌嚴宗之意。窃恐沙老雖尊不必書之言。未可容易攻破也。

禮經無後人喪與祭。有親戚主之之文。如以奉祀字爲未安。則代之以主祀字。未知如何。盖正位題主則曰顯高曾祖禰考妣云云。旁註則曰孝玄曾孫子某奉祀。祔位題主則依家禮時祭祔位祝文例。而曰顯某親某封云云。旁註則曰某親某主祀。如此則正位祔位。題主旣有別矣。旁註又不同矣。雖是一廟之中。無別嫌嚴宗之意。恐不必深慮也。亦如何。

答柳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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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全竇文卿問。夫在。妻之神主宜何書。何人奉祀。若夫祭妻而云奉祀。莫太尊否。答曰。旁註施於所尊。以下不必書也。所謂所尊字。只指祖禰而言耶。抑並指旁親從祖或伯叔父母而言耶。朱子之旨。今難的知。而寒岡則雖有伯考旁註之說。亦不斷定。沙溪則於備要。旁親雖尊不必書。明白立文。而京外專以備要爲主。故旁親旁註之書。廢而不行。如無可據明證。姑從備要爲無弊。未知如何。

答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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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人兄弟三人。伯父早亡無後。仲父掌令公承重奉祀。不幸無嫡子。不肖兄弟。兄爲之後。今又無後奄忽。今欲以浚之子立後。而其年纔六。未可以承事。未知亡兄題主。當以浚名爲之耶。三年後未立後前。似無遞遷一節。仍以亡兄名題主。又似未安。何以則可也。伏乞考據指敎。

俯詢禮疑謹悉。問解有問若有乳下之兒則以兒名旁題。及長定名後改題可乎。沙溪答曰。若有乳下兒則定其名。卽書旁題。何必待長。据此則令胤雖是六歲兒。若已呈禮曹啓下。當以此兒題主。事體當然。而如未啓下則似當以尊侍題之。而沙溪曰。旁親雖尊。不必書旁註。若爾則題曰顯從兄。而無旁題。及其吉祭時。令胤若已立案於禮曹。則廟中諸位神主。又以令胤名改題。似合變通之道。未知如何。尊侍雖在呂州。時或往來參祭。以尊侍名題主亦可。無後之喪。旁親例爲題主。此豈皆在家內而恒參祭事耶。

更詳來書。曰。某實仲祖後。於亡兄爲再從云云。尊侍初雖同生。出繼爲六寸親。而羅濟則雖庶弟。亦是同氣之親。大典曰。嫡妾俱無子者。告官立同宗支子爲後。輯錄又曰。無嫡子而有妾子者。以嫡族之踈遠者爲後。則有妾子者。與無後同。依大典嫡妾俱無子者。乃許繼後。其區別親踈之意。亦可以傍照矣。以是論之。三年內則羅濟主祭。吉祭時。以令胤繼後改題。似或得宜。然何可以臆說斷其然不然乎。惟在博詢而處之耳。

答必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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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弟有一子。今四歲。葬日題主。當以此兒。而渠幼不能參祭。旣以渠名書其主。而題主奠祝文。何以爲之耶。禮有使某替告之䂓。而此則幼稚之兒。亦無於渠爲等夷手下之人。此亦有碍。伏乞下敎。

雖曰四歲兒。旣是己子則何可不題之於主乎。雖乳下兒。定名書於主。卽先儒定論也。幼不能將事則兄子中一人攝行。而題主祝文中曰。孤哀子某。幼不能將事。托伯叔父敢昭告于顯考某位府君云云。則此卽兒之所告。似不失處變之意矣。第念四歲幼兒。何能知托與不托。爲變禮之曲折耶。兒旣不能知則雖曰据禮。終是他人之意。或不免告神不誠之歸耶。然則當改曰孤哀子某。幼不能將事。兄告于弟某云云。則此卽兄之所告。或不至於不誠之歸耶。且題主奠。旣以代姪行事。入於祝告則何可每祭輒復提說。以致煩凟耶。自初虞雖只以兄告弟某云云。亦不妨於主題祝題之自不同也。未知如何。

答從子聖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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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婿題主。定以顯辟書之。初虞則當行於山次。將以攝行之意措辭。而旣無姪子。不得已以亡人之叔父代行。措辭何以爲之乎。伏乞下敎。

禮無男主然後婦祭舅姑。所謂男主。叔之於姪。姪之於叔。兄之於弟。弟之於兄皆是。見備要題主祝文大功之親。亦主練祥。無此男主則婦祭舅姑。或妻祭其夫。今日此喪。旣有亡人之叔父則神主當書曰。從子或云姪學生某神主。無旁題。

小記曰。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爲之再祭。鄭註曰。死者之從父昆弟。來爲喪主。有三年者。謂妻若子幼少。䟽曰。死者有妻若子。妻不可爲主而子猶幼少。未能爲主。故大功者主之。大功旣爲之再祭。若有四五寸親。妻不主祭可知。况有三寸叔耶。

答從子漢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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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禮題主條曰。先題陷中。母則曰故某封某氏諱某字某。備要亦然。是以愚伏答婦人不當書諱之問曰。書姓大泛。不足以依神。依禮書諱甚得。今知禮之家。皆書之矣。玄石答人曰。陷中書諱。不分男女。此家禮之意也。我國婦人。不如中朝之俗有諱有字。每以幼名當之。殊似未愜。然與全闕。此有稍勝。大抵近日士夫家。女喪不題名。已成俗例。如或以題名爲不安則陷中。曰處子慶州李氏神主則或可耶。然於禮終涉未穩。惟在量處。

答柳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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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妣葬事已過之後。題主何以爲之耶。前喪則以亡兄旁題矣。今則兄已亡而亦無子。只有寡嫂而已。以寡嫂奉祀㨾旁題耶。伏望下敎。

曾子問。宗子死而支子祭。有稱名不稱孝之文。盖孝字。非嫡子嫡孫則不敢言。故支子雖祭。不用孝字。以避奪宗之嫌也。是以退溪以下諸賢。皆據其義。嫡子亡而支子奉祭。則題主書以子字。及其宗婦立後之後。改書旁註而歸宗。

答權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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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題其君神主之禮。問于先生則答曰。顯辟之稱。猶是無於禮者。况妾耶。婦人旁題。亦無可據。從銘㫌之例者。似出於不得已也。曾無所講。不敢杜撰爲說云云。按今世士夫無後之家。皆以此題之。昔年趙迂齋宅亦然。今妾依此式題之。亦出於不得已。則恐不可非以無於禮之禮。而題之以銘㫌之例也。師門所答及門下兩說。並入便覽。以俟後人取舍。未知如何。

禮記。妻謂夫爲辟。周元陽祭錄妻祭夫曰主婦某氏。祭顯辟某官封謚。沙溪又取入於備要。則似不可以無於禮言之也。妾旣奉祀題主則借用顯辟之外。更無他義。但曾見寒岡集。曰顯辟非不欲用之。而嫌於惟辟之辟。不用云云。未知如何。然禮記旣曰爲辟則此亦證文。惟辟之嫌。恐不必言矣。亦如何。

答權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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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喪。父在父爲主。則雖有子。於題主。題之以父而不以子耶。

父在子有母喪。則題主不以子而必以父。父在子有妻喪。則題主亦不以子而必以父。是以語類喪妻者木主。要作妻名。不可作母名。是婦須作婦名。翁主之云云。出統尊之意也。至於便覽所謂雖至曾高祖之於曾玄孫。若婦其主。祝皆當主之云者。誠有所商量者焉。然孫至曾玄。其祖之年多可知。七十老而傳。卽禮經之意也。曾高祖若旣老傳而不主宗廟之祭。則於曾玄孫若婦之喪。有何所論。未及老傳然後似可以言此。此又不可不察也。

答李仲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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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妣題主。當初題以儒人。今當改題。當以淑人書之。而以此欲別爲告辭。則或恐近於繁縟。若無端改書則亦似居然。何以爲之。

備要改題主告辭下曰。母先亡則父喪畢後亦改題。據此則改題告辭末端。當添入。然則不必更因書淑人而別告也。

答李匡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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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禮反哭條曰。祝奉神主。入就位櫝之。而題主後則更無櫝之之文。然則及哭時。只以主身納于靈車。至家就位始櫝之耶。

以家禮文勢見之。誠如來示。問解同春問反哭條曰。祝奉神主入就位櫝之。然則自墓來時。不櫝而納于靈車耶。答。常時祭祀。奉主櫝置西階卓上。啓櫝奉主出就位。此則非若有事時。故奉主直入就位。仍櫝之謂歟。豈有自墓來不櫝而今始櫝之哉。活看可也。問解此說。果得家禮之本義否。詳家禮註意。題主後奉置卓子時。只是主身。升車以行時。亦只是主身。旣無櫝之之事則奉主置靈座時。又安有仍櫝之理耶。旅軒曰。題主畢。止云奉置靈座。及祝奉神主升車時。亦不云櫝之。而至家奉主入位。然後始言櫝之。則旣題後至家櫝之者。恐有其義也。然今人返哭在車時皆用櫝。從俗恐無妨。旅軒此說。似近之矣。

禮說○喪禮○合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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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鄭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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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同葬。始於何時耶。自古同葬否。抑中間有之耶。

檀弓曰。舜葬於蒼梧之野。盖二妃未之從。季武子曰。周公盖祔。䟽曰。古不合葬。故舜之二妃。不就蒼梧與舜合葬也。周公以來。盖始祔葬。祔卽合也。據此則夫婦同葬。自周公始可知也。

答李休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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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墓山及几筵祝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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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孫某。以今年正月十五喪出。將於某月某日。合窆于其內室洪氏之墓。謹以酒果。玆敢昭告。

右告先塋

旅軒曰。今此開塋域。非別建新兆。止用舊墓域內。則不須用五標。但就前日所祭之壇。告之曰。維年月日。某官姓某。敢告于后土之神。今爲某官姓名。營建宅兆於某封某氏封內之右。神其保佑。永無後艱云云。依此告辭行之。似爲得宜。

右告土神

維歲次云云。伏以禍變未已。又延顯考。今將合窆。當開塋右。謹以酒果。用伸虔告謹告。

右告內喪墳墓

禮說○喪禮○成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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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南子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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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禮。墳高四尺。石碑亦高四尺。此當用何尺耶。

丘儀曰。家禮神主制度。本伊川說而無尺式。後人以潘時擧所謂司馬家尺式。圖於卷首。卷卽家禮其一三司布帛尺。一卽周尺也。近時書肆刻附註等書。以板本短狹之故。而所畫之尺。亦隨而短。雖曰當今三司布帛尺。七寸五分弱。今世之人。豈識三司尺爲何㨾尺哉。朱子曰。得一書爲據足矣。惟據周尺爲式云。按神主。比諸墳與碑。其尺式尤當有明據。而在丘氏時。猶以無尺式爲言。則况到今墳與碑尺式。從何而考出乎。然必欲聞之則一依朱子得一書爲據之例。墳則用今營造尺。碑則用今造禮器尺爲當。

禮說○喪禮○石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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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壽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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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石之立於墓前。固是常䂓。而士大夫家。亦有立於左右者。喪禮備要圖。又註石碑於墓左曰。或立於此。然則宜於左而不宜於右耶。

只曰立於左。而無立於右之文。則立於右。恐或非是。但前見楊州金谷僉知位墓碑則立於右。未知當初有何所據也。

答丁士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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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代碑碣。追後造立則下誌石處。不可深掘。何以則得其當耶。

墓南近壙之地。先埋誌石。誌石所埋之前。又立碑碣。似爲得宜。

禮說○喪禮○禮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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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尹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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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人遺意。以至痛在心。不欲以北來者送終。故付身之物。一以鄕紬而不雜錦段。此則情雖缺然。而不敢不遵。至如禮葬則不但遺意。在不肖私義。抵死不承。乃理之當。而一䟽未允。再䟽見阻。日月有期。得請無路。旣來者。拒而不納。置而不用。分義之所不敢出。故不得不以由我不由我爲界限。以存惶恐不得已之意。凡葬需之自公備來者。不揀擇而皆用之。凡自家備者。不欲稱禮葬以備。故如玄纁柩衣翣扇等諸物。皆用公家所給。如小方床等諸具。自家備物力。出付繕工官而造成云。故不爲之而用契物矣。人多言旣受禮葬則不可斑䮕如此云。而蒙不能自覺。未知禮意。終果如何。

題㫌題主則親意以一生不能一謝恩命之故。不欲其書官銜。微意亦有所存。病患時人有仰禀者。則答謂書以學生。則全然泯沒君恩爲未安。書以徵士爲可云。又有禀者曰。前葬書封誥。而今以徵士。若有拘碍然。則答謂雖咫尺之間。身外事。何可一例之耶。且旣書徵士則無妨碍云云。故不肖輩不忍背棄遺意。禮葬雖公事。題主則是私家禮。故題主官之來。終始固滯。不能奉令思變。終至使王人虛返煩啓。其爲惶恐隕蹙。萬殞難贖。此一節㝡關大軆。而臨葬之時。蒼卒急遽。未能奉禀。事雖已過。伏乞賜敎。

送終諸節。皆不用北來之物。實遵遺意。於此益可見先先生平日守義之嚴正。欽歎不已。禮葬還收。旣已䟽請。而未蒙依許。批旨又復懇惻。則此與先生力辭官資者。事理差別。來敎所謂不得不以由我不由我爲界限。以存惶恐不得已之意者。恐得宜。窃計士林之議。必無異同也。不用小方床。以致葬禮之斑䮕云者。似有所執。然自前禮葬。喪家不必一遵其節目。取舍節損。或出於一時便宜者。往往有之。以此言之則雖受禮葬。不用小方床。亦似無妨耶。

題㫌題主。皆以徵士。旣以先生在世時參酌所定。則在子孫。豈敢以輕變。哀侍之遵守先誡。王人之虛返煩啓。皆是理勢之固然。雖是惶蹙。亦末如之何矣。

答南子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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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時有臨壙奠。掩壙奠。立主奠。並自朝家分定。各官備給。祭官以黑團領往會。此旣非賜祭。又不載家禮備要。故無祝辭。似是俗禮流載謄錄中故也。成服日。遣承旨宮官。兩朝吊問時。亦玉色團領。而何以於葬時用黑衣。與喪人服人混同設祭耶。午時下棺則半日內。並初虞爲四次之祭。祭不欲數之義旣分明。又無祝而用吉服祭官。俱難便如何。又有幞頭紅帶造給事。而非如明器木奴婢之軆小。皆以常時所服造送。而獨闕團領。或埋龍尾後云。而亦果如何。

葬時臨壙掩壙立主諸奠。皆是五禮儀之所載。非但流來謄錄也。五禮儀凶禮大夫士庶人喪儀條曰。臨壙奠。前期執事者設靈幄於墓道南。向靈車。至祝奉魂帛就幄座。遂設奠。註曰。如遣奠儀。此則家禮所謂靈車至。遂設奠者也。但家禮則曰只設酒果脯醢。五禮儀則曰如遣奠儀。則此固不同。言其至壙奠之義。則出於家禮亦明白。不可以俗禮謄錄言之也。題主條又曰。題畢。祝奉置靈座設奠。註饌品如臨壙奠。此亦家禮題主時焚香酌酒之意。備要所謂五禮儀有題主奠。今俗用之者此也。所謂臨壙立主兩奠。皆據家禮。似無可疑也。返哭條又曰。掩壙奠。註曰。立主返虞後行。此則家禮之所不言。想其時士大夫家返虞後。設奠於墓山。而朝家有禮葬之喪。備給當行之祭需。故掩壙奠。尙今流來也。盖至壙奠立主奠。旣是家禮之意。又是士夫家當行之奠。以其各邑所備之祭物。用於此兩奠。固無不可也。至於掩壙奠則旣非家禮所載。又非今時士夫家所行則似當辭而不受。然禮葬所賜。皆是當初啓下之物。不可以喪家私意有所進退。則返虞後姑依謄錄。使黑衣祭官用五禮儀節。如禮設行。似爲無妨。至於葬時黑衣祭官。實悖禮意。而其是非得失。在於朝家。豈喪家深論其合禮與否耶。幞頭等物。雖無所據。亦是朝家所賜則不可退却。埋於龍尾後。亦恐得宜。五禮儀曰。實土及半。乃藏明器服玩於便房。以板塞其門。今此幞頭之類。雖似本於服玩之服。然謄錄流傳之際。或失其如明器木奴婢軆小之義。且闕團領者何故。皆難的知矣。謄錄中。黑衣祭官。於臨壙掩壙立主三奠。皆當行之耶。所謂立主奠。卽題主奠。家禮及五禮儀。皆以主人書塡則非黑衣祭官所當參者也。若夫臨壙掩壙奠則黑衣祭官。似當依謄錄參之耶。此兩奠。異於題主奠。故五禮儀皆無祝矣。幸詳考而處之。

答崔孝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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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臣喪。給祿三年。盖特恩。而古云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且喪而給祿。似出於助行饋奠之意。則宜行大祥前受祿。而問之倉屬及知舊間。則他大臣家。皆限禫前仍受云。此於義似未安。開朔來請祿牌時。不爲出給。如何。

禮記䟽曰。三年問云。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據喪事終。除衰去杖。其餘哀未盡。故更延兩月。禫非喪之正也。然自虞至禫。於亡者稱哀。書䟽仍稱孤哀。據此稱哀字。則祥後喪儀之猶存。亦可知也。如云大臣祿俸。限三年許給。則限以大祥。正合禮意。而雖至禫月。亦何妨也。然則在朝家本非題外之恩。在喪家亦無冒受之嫌。祥月禫月。何必深卞。以至於不給祿牌耶。雖不給祿牌。朝家斷無允許之理。終使倉官輸送則尤不安。依前例恐亦得宜耳。

答尹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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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廩一事。喪初。方伯啓請區處。尙未回下。而似聞該曹回啓。請勿許還收。玉候康復後則似當有輸給公事。先人在世時所不敢受者。不肖等决不敢承受。而終辭不受極難。草土陳䟽。亦不可每爲。不肖之意則回下下來後。以父在不受之廩。親沒未久。不忍承受之意。呈本官。以爲轉報轉聞之計。又不獲則身詣輦下。陳情固辭。而苴斬之中。暫離墳側。實所難忍。兒子則以爲與先人之在世而不受有異。卑賤之分。使本官轉報。分義不敢。且辭禮葬之䟽。兼辭三年內仍給之廩。而聖批旣並擧之。則今不可私自不受於縣官。直爲陳䟽爲宜云。而一種之說。則以爲身服衰麻。拜章天閽。終涉猥越。不可爲。只無辭不受。以待朝家變通而已云。未知三件所料。何者爲是耶。或言三年內月廩則是特恩。與祭需之賜一般。不可辭。而不肖之意。聖敎中旣有仍給之仍字。仍字乃仍前廩之謂。則方辭舊廩而復受新廩。終覺未安。受則並受。不受則並不受。不宜分而二之。故不敢爲辭一受一之計。具以仰禀。伏乞指一下敎。

新廩之命。旣係特恩。且同祭需。恐不當力辭。而方辭舊廩。復受新廩。終覺不安之敎。亦甚得宜。新舊廩。若欲辭而不受則到闕陳䟽。雖合分義。前日一䟽。旣出於萬萬不得已之計。則今何可復凟天聽耶。鄙意依平日先生不受之例。自本官監營如前處置。似爲穩便。未知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