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川先生遺稿/卷二十八

卷二十七 龜川先生遺稿
卷之二十八
作者:李世弼
卷二十九

喪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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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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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洪君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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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禮記襍記䟽曰。據卿大夫言之。從祥至吉。凡服有六。祥祭。朝服縞冠。一也。祥訖。素縞麻衣。二也。禫祭。玄冠黃裳。三也。禫訖。朝服綅冠。四也。吉祭。玄冠朝服。五也。旣祭。玄端而居。六也。今倣此禮。祥祭着微吉之服。祭訖反着微㐫之服。禫祭着吉服。祭訖着微吉之服。以至吉祭後復常。似合禮意云云。沙溪曰。禫乃吉祭。不可不服吉。又曰。禫後着麁黑笠。至吉祭着吉衣冠。無妨云云。禮意大抵然也。而今世俗禮則祥祭直着白笠。以至禫祭。改着麁黑笠。又至於吉祭。方着深黑笠。擧世皆然矣。今據禮典則祥祭時。着何㨾色笠。禫祭時。亦着何㨾色笠。方可合於禮意耶。

自祥至吉之服。古禮雖如此。參以時俗事勢。亦或有碍。故後人不能盡用古禮者此也。然祥時着白笠。卽國制。卽古禮縞冠之意也。禫時着黑麁笠。卽古禮玄冠之意也。吉祭着深黑笠。又是古禮玄冠之意也。拘於俗尙。冠制雖有古今之殊。笠色白黑則實本於古禮之遺意。當之者惟以今俗通行之笠用之而已。更無別㨾笠色之可言也。

與洪君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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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詢新主祔廟之節。祥日罷祭後爲之之意。有所奉報。更考備要大祥章祔廟告辭下小註。丘氏曰。若父在母先死。則是父爲喪主。惟祔于祖母之櫝。待父死後告遷。若父先死已入祠堂而母死。當祔於先考云云。左右旣是繼稱小字。祔于祖母無其所。神主仍奉於別室。以待後日恐當。祥日祔廟。姑爲停止如何。

與金士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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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禮備要大祥條告辭下小註曰。按父先亡。母喪祥訖。依丘氏禮。祔于考龕。而俟祫祭時合櫝爲宜。

按。哀宗家祠堂旣小。祔位又多。先夫人神主。無以奉安於東序。故哀固慮之矣。然備要據丘禮。旣曰母喪祥訖。祔于考龕。則今亦於先尊丈神位龕內。西考東妣。同爲奉安。俟祫祭當爲合櫝。如或無龕則交椅內同安如何。交椅或小。難容二櫝則稍加其廣。改造以安。恐亦無妨。盖祠于交椅。雖無明文。以祔于考龕推之。則無龕者祔于考之交椅。不爲無據。並加量處也。大抵父在母先亡。則母之神位。當祔於祖妣龕內或交椅矣。如父先亡。則母之神位。當祔於考之龕與交椅矣。東壁下可安之地有無。非所可言。未知如何。

答洪重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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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要大祥後則祔廟告辭中。大祥已届。禮當祔於顯曾祖考云云。而只奉禰位之家。何以爲辭耶。或云宜設曾祖考紙榜於祠堂之內告之云。而此則與卒哭後祔祭有異。只是有事先告祠堂之義。則當告于所奉禰位。而禮無明文。伏望詳敎。

大祥後祔廟告辭。與卒哭後祔祭告辭有異。只當告于所奉禰位。恐不如或者之所言。

最長房高祖考位。又方奉在家廟。亦當並告耶。

高祖位方在家廟則似當並告。

答洪重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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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妣喪踰月。而繼遭外喪。先妣練祥。皆用父在母喪之禮。祥後當撤几入廟。而士夫家父在母喪。祥禫已畢之後。猶不入廟。姑安別所。以待他日。從祔考位者多有之。此果正禮則先妣神主。亦當姑安於別所。以待考位入廟之後。始可從祔耶。

祥禫已畢之後。安於別宮。以待他日祔考位。恐得之。

答李士深明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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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親祥期已迫。而意外遭子婦之喪。此喪於亡親。旣是長孫婦之喪。則未葬前似難行祀。而或以爲几筵時在鄕寓而喪出京第。旣非同宮之喪。廢祭有所未安云。未知如何。

父母之喪。將行二祥。遇喪而廢祭者有四。父喪葬前母二祥。母喪葬前父二祥。承重長子葬前父母二祥也。如或殯在同宮。則雖臣妾之喪。葬前亦未得行二祥也。雜記曰。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云云。䟽曰。若母喪未葬而値父二祥。則不得服其祥服也。二祥之祭爲吉。未葬爲㐫。故未忍㐫時行吉禮也。雜記又曰。三年之喪旣顈。其練祥皆行。註曰。此謂先有父母之服。今又喪長子者。其先有長子之服。今又喪父母。其禮亦然。䟽曰。旣顈者。謂後喪旣虞卒哭。合以變麻爲葛。無葛之鄕則用顈也。後喪旣顈之後。前喪練祭祥祭。皆擧行之。䟽又曰。經不云長子之喪。而云三年之喪旣顈。明三年之文互包父母。故知先有長子之喪旣顈也。若先有父喪而後母死。練祥亦然。若先有母喪而後父卒。母喪雖有期。父喪旣顈。母之練祥。亦皆行也。雜記又曰。父母之喪將祭而昆弟死。旣殯而祭。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后祭。䟽曰。將祭。爲將行大小祥祭也。由是見之。三年之喪及殯在同宮之喪外。期以下之喪。殯後皆當行二祥無疑。是以沙溪曰。三年喪則旣顈。得爲練祥。其餘喪殯後練祥之意。可知也。愚意自期以下。旣殯之後。擇日可以行練祥禫也。沙溪說。見問解小祥條。今哀所遭。雖曰長子婦之喪。以服言之則大功也。以殯言之則異宮也。旣殯之後。先夫人祥事。未有不可行之義矣。如何如何。

答崔孝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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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祥時祔廟告辭。只奉祖考妣一位於祠堂。則當曰玆以先考大祥已届。禮當祔於祖考某官府君云云。而禮必孫祔於祖。則當書曾祖考位板於紙榜而奠告耶。卒哭後。旣行祔祭。此不過新主入廟之告辭。則紙榜一節。恐無可論耶。

來敎所謂卒哭後。旣行附祭。此不過神主入廟之告辭。則紙榜一節。恐無可論者。誠得之。

丘氏云若父先亡入廟而母死。祝文當曰玆以先妣某氏祔於先考云云。若母先亡入廟而父喪大祥。先妣位告辭一節。當如何而可耶。

父先亡入廟而母喪大祥後。雖未卽合櫝。當入祔於父龕。故有祔於先考之告。而若母先亡而父喪大祥之後。則當直祔於祖位。告辭無可論矣。

備要沙溪按父先亡母喪祥訖。依丘禮祔于考龕。而俟祫時合櫝爲宜。盖儀禮禫月吉祭猶未配。以此推之。母喪纔畢。不可卽與父合櫝云云。今母先亡而父喪禫訖。亦當依丘禮。入祔妣龕。俟吉祭合櫝。而但家廟中不設龕室。則當並奉兩櫝於一椅之上耶。先人神主。奉於欌櫝。欌櫝體大。難與先妣之櫝並容於尋常一椅之中。然則姑去欌櫝。只奉主櫝而並安耶。

一椅中姑去欌櫝。只奉主櫝並安。亦當如來敎。俟吉祭合櫝。奉安于欌櫝恐當。

答崔孝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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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要祔廟告辭。列書高曾考妣而曰。玆以先考某官大祥已届。禮當祔於顯曾祖考。侍生家廟。只奉祖考妣一位。則當曰祔於顯祖考云云耶。或云禮當祔之禮字。或別爲措辭。更乞指一明敎。

前日卒哭後。紙榜行祔。孫祔于祖之禮也。今此大祥時告辭。新主入廟之意也。主意有不同矣。然哀家只奉祖考妣一位則惟當一依來示。敢昭告于顯祖考某官府君。顯妣某封某氏。玆以先考某官大祥已届。禮當入廟。雖曰。禮當祔廟。又何妨也。子之入禰廟。亦不可謂祔耶。終若以祔祖之祔爲嫌。則用入廟字亦可。不勝感愴。謹以云云則如何。

妣位告辭之無可論。下敎誠然。而家廟旣不奉曾祖。紙榜又不可設。旣不得告祔於曾祖位。則亦當有告辭於妣位耶。

旣以禮當入廟。告辭于祖考妣。則先大夫人位。更無可告之事。玆以家禮,備要。皆不擧論。

答崔孝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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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祥婦人服。五禮儀及丘說。皆以爲純用素衣履。聞士夫家亦多如此。而但初喪成服時。婦人服不能備大袖長裙腰首絰之制。則只衰裳外。初不過白衣而已。今於大祥後。又純白衣履。則全無變除之節。未知於禮意果如何。雖不用靑碧。以淡蒼色爲裳。或以黔色爲髮紒。似不悖於禮意耶。

凡婦人服制。腰首絰具衰裳者。古禮之意也。大袖長裙者。家禮之文也。狀如我國長衣者。卽東人之俗制也。無論古今制度之如何。三年之內。長着喪服。大祥之後。始服白色。婦人當無異於男子。而只是祭奠之外。無長着喪服如男子者。故自初喪至大祥。平居服色。自不得不恒服白色。及至大祥之後。若又因前白而已則果似無變制者。而此是三年之內。不能長着喪服之致。禮未嘗無變制也。大祥時。男子除喪服。着白冠白衣。婦人亦除喪服。着白衣白裳。只當永除喪服。純用白色。淡蒼色爲裳。非所敢言。至於以黔色爲髮紒。尤非禮意。宜以白紬或白綿布爲紒。未知如何。盖祥後禫前。不敢用蒼黔色。男女無異故耳。

答曺渭叔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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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室喪制已畢。今將入廟。而曾奉高曾兩代祧位矣。一依備要祔廟祝文條小註語。當以祔高祖妣爲辭。而祔祭時。已以紙榜祔於祖妣。則今又移祔於祧位。事理似不當。入廟時祝文。當何以爲辭耶。

旣無當祔之處。几筵所設之地。姑爲仍奉。以待日後而祔於正龕。如不得已則依備要祔祭告辭例而曰。云云。玄孫某。敢昭告于顯高祖考云云。顯曾祖考云云。玆以亡室某氏大祥已届。明當入廟。謹以云云如何。惟在量處。

答南子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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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日當奉主入廟。而祠堂不設四龕。只於兩窓櫝內。合奉兩單櫝一行。以西爲上。先妣位。爲西壁東向排奉。亡妻位則東壁西向矣。今奉神主。未吉祭之前則不可並奉一倚。當一行別倚共一卓。而若用以西爲上之例。則當奉於先妣神主之右。以東西壁之例看之則左爲高位。似妨碍。未知如何。盖男祔於祖考位。婦祔於祖妣位。卽龕內而言。旣無龕。故不得不就西壁下從西壁坐地。而論其左右高下。將如何。

高祖雖北坐南向。其右卽西。故以西爲上。主右而言也。其下曾祖祖禰坐向。皆如高祖。而亦以西爲上也。吉祭前。高祖未及遷。禰龕未及空。新主入廟後。無可入之龕。故自不得不曲坐於東壁下。則新主之右卽北也。謂之以北爲上。不可謂以西爲上也。然繼其禰以西爲上者而曲坐。故以坐次言之。上西之義。亦未嘗不在其中也。新主旣坐於東壁下。則妣位亦一例並坐而西向。如有先亡之妻則其神主亦當並坐於東壁下。而夫之未亡之前。依龕室例。與舅姑一行。有碍於禮意。又當曲坐於南邊。而南邊卽廟門也。不得已又曲坐於西邊東向。以右言之則以北爲上。而此乃別行。故西上之義。不必更論也。

答南子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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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子之服。直是斬衰三年。今當過大祥。亦將過禫無疑。而祥前則非但有衰服常服。亦用草笠布衣。而祥後不變草笠則無節次。又不可用白笠之例。然則變以黑衣笠白布衣白帶爲當耶。

父爲長子。自是斬衰三年。衰服之外。若論其常服。冠則蔽陽子或布笠。帶則麻繩帶。皆不可以已者也。至於草笠則卽期喪之笠。當初以是磨鍊。固已失於太輕矣。旣是斬衰之喪。則禫時亦用先喪白笠之例。無不可。而但草笠輕而白笠重。輕者用於禫前。重者用於禫時則輕重倒置。序次大乖。其有妨於禮意亦非細。如欲用黑布之笠則三年之禫。元無着黑之禮。若不得已則仍用草笠。猶勝用黑笠耶。惟在量處。

答尙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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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後奉主入廟。朔望當合行於廟。將不得哭泣行事矣。然距禫三朔之間。不宜全無哭泣之節。以情理則喪期猶未盡而哭泣先止。尤非可忍。世人或於朔望。奉出神主於几筵故處。哭行殷奠。而沙溪旣以爲過。孤子意則朔望。依例合行於廟。退與一家上下。會几筵故處哭盡哀。於情理爲稍愜。未知若何。此條。無先廟。只奉新主者則哭泣行事。已有先儒定論。不在此論中。

喪大記曰。祥而外無哭者。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故也。鄭註曰。外無哭者。於門外不哭也。內無哭者。於門內不哭也。禫踰月而可作樂。樂作無哭者。孔䟽。祥大祥也。外中門外。卽堊室也。祥之日鼓素琴。故中門外不哭也。內中門內也。禫已懸八音於庭。故門內不復哭也云云。夫祥後之哭。禮無所論。而大記所謂禫而內無哭者。亦足爲證文。盖旣云禫而內無哭者。則禫前祥後。雖不得哭於外。入門內則其當有哭。可知也。檀弓又曰。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夫子曰。噫甚矣。䟽曰。期而猶哭則是祥後禫前。自註伯魚父在母喪。故期則祥後禫前。祥外無哭。于時伯魚在外而哭。故夫子恠之。祥此祥外無哭。伯魚在外而哭二外字。則祥後在外雖不當哭。其在內則亦必有哭。自可推見也。盖卒哭去廬中之哭。小祥止朝夕之哭。則祥後入門之哭。未知果指何哭。而如曰當有哭。則朔望行禮於廟中。退與一家會哭於几筵故處者。以大記與檀弓見之。不無所據。似不可以出於禮文之外爲嫌也。然家禮不言此禮。亦未知如何耳。

答崔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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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祥期已過。悲悼何已。入廟後一期之間。恝然無事。子女輩深以爲痛切。故欲令從俗奉主行參神哭。一月不過一二次矣。頃聞台意。以爲無於禮之禮。不可行。此固的論。而家先之故亦有已行者。姑令從之。未知如何。

父在母喪。祥禫已過。神主入廟。則以子女言之。心喪雖存。以神道言之。此豈設奠伸哭之時耶。况入廟之後。時忌祭之外。似不可奉出。今爲子女私情。輒奉入廟之主。豈不爲失輕重之分。終歸未安之地耶。聖人制禮之時。子女痛迫之情。初非不察。而只以至尊在。不敢伸私尊之義。至重且嚴。禮不得不如此故耳。朱子所謂本非薄於母而然也者。誠至論也。然尊門若有已行之例。則與今日創始有異。外人亦不敢輕議矣。

父在母喪。神主入廟。遇四時祭月則父當行時祀於祖禰。而不以子在心喪爲拘。亦當一體行祀於其亡室。子則月期輒奉出神主。若行葬前奠哭之喪禮。吉㐫相混。極有所碍。未知如何。

答朴士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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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子神主。祥後當入廟。其節目依例指示。

家禮大祥條曰。告遷于祠堂。備要大祥條又曰。祔廟告辭。其所謂告遷與告辭。言其新喪祥後以入廟之意。先告祠堂也。若言其入廟告辭之節目。則前期一日。祠堂各龕。果一器酒二杯。告辭曰。年號幾年歲次幾月朔幾日。孝玄孫某官某。敢昭告于。

顯高祖考某官府君。

顯高祖妣某封某氏。

顯曾祖考某官府君。

顯曾祖妣某封某氏。

顯祖考某官府君。

顯祖妣某封某氏。

顯考某官府君。

顯妣某封某氏。

玆以亡嫡長子某官某。大祥已届。禮當祔廟。不勝感愴。謹以酒果。用伸虔告。敢告。祥日行祭如儀。祭畢。祝以口跪告曰。入于祠堂。告畢。奉新主入祠堂。主人以下哭從。至祠堂前止哭。大全曰。旣祥而撤几筵。其主當祔於祖父之廟。祔于東邊西向。

答南子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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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軒亦言其不可以衰服入廟。

朝祖時。喪人以衰服入廟庭。祔祭時。喪人又以衰服入廟中。則大祥前告新主祔廟。自是同一義例。亦以衰服。何云不可耶。况家禮註曰。以酒果告。如朔日儀。則喪人親自入廟。已在不言中矣。更無服輕者代行之語。則喪人持衰行事。亦可以推知。旅軒之言。不須深拘。若爲朔參節祀持衰服則果爲未安。栗谷又有俗制喪服之文矣。

備要大祥後入廟時。雖先有告辭。便是義起。而亦不分明言前期一日。然前一日。以衰服入告耶。旣罷祥祭後。先入廟告辭。退至歸几筵。始爲奉新主入廟耶。並詳示。

三年喪畢。新主入廟。卽禮事之重者。揆以有事則告之義。安得無告耶。告之先後。不能的知。而但以禮意論之。則新主臨入。告于祠堂。終似急迫。先一日。以衰服告之。罷祭又告于新主。卽奉入。似爲得宜。未知如何。

答權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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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支玄孫以最長房奉高祖考神主者死。而其子於大祥日撤筵。奉主入廟時。似有告辭之節。然則告辭措語。當只云今當入廟。敢告事由云耶。此說如何。

入五代祖廟告辭云云。

某年月日。五代孫某。敢昭告于五代祖考某官府君。五代祖妣某封某氏。玆以先考某官大祥已届。今將入廟。不勝感愴云云。

大祥祭畢。祝跪告曰。請入五代祖廟。

答羅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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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從子無子而死。有妻而有父。故題主旣書亡子。其妻似有禫而旣無明文。爲其妻將行禫祭耶。行禫則祝文以何名書之耶。幸須示之。

妻爲夫服三年。則其當有禫。更無可疑。父旣題主主其祭。則以父書祝。又是次第事也。

答南子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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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弟鄭琢喪其妻。今過初朞。其子長成。故已爲禫服。而鄭弟旣以父在不杖。其子則服杖朞。今於十五月後除禫。卽心制之時。其父旣主喪而不杖不禫。則其子變制之節。將何以處之。祝文當以其父名爲之。而其父則無禫。事甚難處矣。如何。

父在妻喪。壓於父而不杖。卽禮也。旣不杖則不禫。亦禮也。至於子之子。雖壓於其父而不得伸母。旣杖朞則當禫。又禮也。然則以其不杖無禫之父。將參爲子行禫之祭。事實與祝辭。似有所碍。故此所以有今日之疑者也。然父之主祭。終不可廢矣。子之過禫。亦不可闕矣。且勿論父禫子禫。祭于神則同一禫也。祝文雖以父名書之。宜云日月不居。奄及禫祭。此外寧容他辭耶。大全竇文卿問。古者父在子爲母朞。夫爲妻期。其練祥禫之祭皆同。今制夫爲妻服與古同。而子爲母齊衰三年。則夫爲妻大祥之日。乃子爲母小祥之祭矣。至於子爲母大祥及禫。夫已無服。其祭當如何。恐只是夫爲祭主。其辭曰。夫某爲子某。薦其祥事。如曾子問宗子爲介子之禮。不識可否。朱子答曰。今禮几筵必三年而除。則小祥大祥之祭。皆夫主之。但小祥之後。夫卽釋服。大祥之祭。夫亦恐須素服如吊服可也。以祭。但改其祝辭。亦不必言爲子而祭也。朱子此答曲折。略與來示不同。然父雖除服而亦主母之祥禫。其爲證文則然也。

答朴士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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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女小祥。過於十月。今當行禫祭。而考見備要則禫祭條小註曰。父在則適子爲妻不杖。不杖則不禫。以此論之則妻喪父在。不可行禫。而昔在戊申年間。姪遭室人翁主之喪。且東平公主之喪。亦出一時。過小祥後。東平家先行公主禫事。姪家亦行禫事。其時姪家必問議於玄江先生而爲之。今之言者。則以備要中不杖不禫之語爲主。而不行者多云。未知何說是耶。更乞詳敎。

妻喪。本有杖禫。但或壓於父在。有不杖而不禫矣。然備要小註。只曰父在則適子爲妻不杖。而更無第二以下亦不杖之文。則適子之外。皆爲妻有杖而有禫。可知也。東平公主喪時。東平未及出繼。卽鄭相第五子也。爲公主有杖有禫。固其宜也。若左右則異於是。以父在適子。於妻喪不杖且無禫禮也。而前旣失之。今不當爲說。况此李卽之妻。於其舅家。旣是妾子之婦。尤不可引父在適子擬議於此也。

論尙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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禫服。今人用騣網巾。色純黑。違古禮冠縞白經黑緯之義。况今人不能盡從古禮。衣冠帶履。純用白色。獨網巾用黑。尤未安。以白布製之。未知若何。

今人大祥用純黑騣網巾。誠爲未安。而沙溪所謂以白黑騣雜造以用。終無可據。詩註白經黑緯曰縞。此是大祥之冠。沙溪之意。似出於此。但以縞冠白黑之義。移用於網巾。極爲苟艱。且其駭俗。反甚白布。亦不可從矣。盖白經黑緯之縞冠。旣是祥冠而今乃不然。用以純白布笠則白黑之制。更無可施之處。以白布網巾。變其純黑之未安。似無不可。而沙溪,明齋所論。皆以爲不當。未知其由也。

禫祭易服。備要及問解。引退溪之說。云不知禫服除在何時。吉服着在何日。而更無定論。今當依練祥例。於出主後服禫服。入哭盡哀。出而易吉服。復入哭訖。仍行事耶。

家禮練祭條。備言易服之節。至大祥。只曰厥明行事。皆如小祥之儀。則易服一節。雖不別言。亦在如儀之中也。至禫祭。又曰。厥明行事。皆如大祥之儀。然則禫祭之易服。當準練祥之易服。又明白無疑。何可以設次陳服之無文爲疑耶。退,沙兩老。皆持難不明敎。實所未曉。來說依練祥之例云者。得之。

答尙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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禫祀計閏。乃沙溪之定論。而明齋以爲計閏則參以鄭氏,張子之說。備要,問解之意。可無疑矣。但春秋傳。似是胡傳以閏月葬爲非禮。葬亦以月數者。而其論如彼。豈中間計閏則可矣。而閏月行事不可故耶。然則禫亦當用此例矣。若閏在間月則計之無疑。而閏在行禫之月。故有此疑。若得先儒閏月行祭之文。則可以援据。當行於閏月矣。若不得明證則八月上丁行禫。似可云云。此中全無書冊。古今禮說。無一存者。閏月行祭當否之論。無由考出。伏望以此說熟加商確。定敎若何。盖過時不禫。禮也。閏月或可行而不行。退諸八月則須爲非禮之祭。閏月或不可行而行。則亦大失着。此難率爾斷定也。

春秋哀公五年冬閏月。葬齊景公。

註劉氏曰。喪以年斷者。不以閏數。以月斷者。以閏數。公羊傳曰。閏不書。此何以書。喪以閏數者也。喪曷爲以閏數。喪數略也。註曰。此喪謂喪服也。謂之爲服大功以下喪服者。皆以閏數之。又曰。九月五月三月之喪。旣是數月之物。故得數閏以充之。是以葬亦書閏矣。何者。葬亦數月之物故也。何休註曰。略猶殺也。以月數恩殺。故並閏數。

已上言大功以下與葬。皆當數閏之意也。

葬齊景公註孫氏曰。閏月葬事不數。葬齊景公。非禮也。譏其變常也。

穀梁傳曰。不正其閏也。范寗註。閏月附月之餘日。喪事不數。

公羊傳。喪數略也之註曰。若穀梁之意。以爲大功以下及葬。皆不數閏云云之說。在襄二十八年。

襄公二十八年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昭卒。註曰。公羊傳何休註。乙未與甲寅。相去四十二日。盖閏月也。

胡傳曰。不以閏書。見喪服之不數也。齊景公葬。書閏月。明殺恩之非禮也。

已上言大功以下與葬。皆不當數閏之意也。

按此上下傳註之意。以上段爲主則大功以下及葬。勿論中間與行事之閏。皆當數之矣。以下段爲主則亦勿論中間與行事之閏。皆當不數矣。此外恐無他義。若夫明齋所謂閏在間月則計之無疑。而閏在行禫之月則有疑云者。求之此傳註及橫渠諸說。皆無是意。豈此老偶未照勘耶。若以閏月謂之虗月。不筭於喪事。如穀梁,胡傳之義則可也。如筭閏則其不可以虗月處之明矣。然則中間之閏。自當爲一月。行事之閏。亦當爲一月。俱無彼此虗實之可分矣。豈有中間則計之而行事則不計之理耶。况今哀家。以閏月謂不可。欲行之於八月。則此非間一月。乃間兩月也。禫雖行。近於過時。若不行則又是廢祭。以此以彼。俱不可也。春秋傳註。雖有數閏可否之兩論。考之先儒諸說。則豈無其可據文耶。春秋劉氏註曰。喪以年斷者。不以閏數。以月斷者。以閏數。何休註曰。居喪之禮。以月數者數閏。以年數者。雖有閏無與於數也。通典曰。先儒咸謂三年周喪。歲數沒閏。大功以下。月數數閏。以是見之。諸儒之言。皆云以月數者數閏。而不數行事之閏。則更無見說。禫亦以月數者也。祥後若有閏月。禫時亦當計閏。可知也。况橫渠理窟。大功以下筭閏月。期已上以朞斷。不筭閏月。三年之喪。禫閏月亦筭之說。尤甚明白。此誠禮家不易之定論。故問解大祥條。備要及輯覽禫祭條。皆引此言之。以爲當閏行禫之文。今遽廢却。殊涉未安。將此曲折。更禀於明老而處之似宜。

此有一見。玆以並及。

家禮小祥條曰。自喪至此不計閏。凡十三月。大祥條曰。自喪至此不計閏。凡二十五月。禫條曰。自喪至此不計閏。凡二十七月。上下文月數分排。已極分明。而又以不計閏一例。結之於練祥禫之下。以文勢言之。禫亦不計閏。是家禮之旨而似本於穀梁胡傳之意。篤信家禮者。似當依此行之矣。然問解曰。禫之不計閏無據。家禮所謂不計閏者。統言自喪至此。非必謂祥後也。張子之說似分明。輯覽又曰。按四制。父母之喪。十三月而練。三年問。三年之喪。二十五月畢。家禮著其月數。而小祥則曰自喪至此不計閏。凡十三月。大祥則曰自喪至此不計閏。凡二十五月。至於禫。乃因上文。復曰。自喪至此不計閏。凡幾月云。與今或有喪後不計閏。中二月而禫者。恐非禮意云云。夫禫月計閏。若是家禮之意。則二祥已明言其不計閏矣。於此因上文而復言其所已言者。抑何故耶。以二祥言之則似爲重複。以禫言之則亦近贅剩。統言之說。終不覺其曉然。此淺見所以有疑。而恨不質之凾丈者也。然沙,愼定論。其來已久。便爲東方金石之禮典。後人據此爲準而已。一時鄙見。雖或如此。亦何可妄有所云耶。

答尙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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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下敎承覽。伏已釋疑。而惟不計閏之新疑。更是喫緊頭腦。明翁雖不賜印可。而侄心終不能自釋然。定欲退行於八月。未知若何。伏望指一定敎。

行禫計閏一節。前書已略及之矣。大槩以家禮禫註見之。似不計閏。然自鄭氏橫渠及通典諸儒。皆以月數者數閏之說。作一禮家之定論。我東沙愼以下玄石,明齋。又皆以是施行。今以喪事不計閏之義斷之。則以上諸說。皆自廢却。此固重難。在今之道。姑從橫渠筭閏之說。行禫於今月。至於家禮之旨。徐俟講討。似不害義。

答洪士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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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世人家。禫吉祀及時享。無卜日之禮。只用丁日行祀。似不可前期有告辭。至祭日出主告辭。以今將祗薦禫事于顯考某官府君。請奉神主。出就廳事。恭伸奠獻爲辭。則未知何如。

家禮。凡祭卜得吉而後。告以某日將祭之意。今世雖無卜日之禮。亦擇丁日則卜日擇日。無甚有別。擇日之後。烏可無將祭之告辭耶。存羊之義。亦不可廢矣。况禫前不告某日行祭。及其禫日。曉頭出主時始告。似或未安。前一日。先告以擇丁行祀。禫時只告神主。出就廳事。似爲穩當矣。

曾見先府君几筵。奉於舍廊大廳。今若行禫於此處。則正是家禮所謂設神主靈座故處者也。告辭稱以廳事。有何不便乎。

或言從吉之祭。宜用初丁云。若律之以從厚之道。則恐不無速吉之嫌。三旬之中。用以何日爲可耶。雖古人卜吉之䂓。若旣得吉於初旬則必不再卜於中下。以此推之。宜用初丁之說。亦有據耶。

曲禮凡卜筮日。旬之外曰遠某日。旬之內曰近某日。喪事先遠日。吉事先近日。註今月下旬。筮來月上旬。是旬之外日也。喪事謂葬與二祥。是奪哀之意。非孝子所欲。但不獲已。故先從遠日而起。示不宜急。微申孝心也。吉事謂祭祀冠婚之屬。又按士虞禮䟽曰。禮云吉事先近日。喪事先遠日。則大祥之祭。仍從喪事。先用遠日。下旬爲之。此禫。言淡然平安則可從吉事。先近日上旬爲之。若然。二十七月上旬。行禫祭于寢。又按家禮禫祭卜日條。則依吉事先近日之義。先命以上旬。則禫祭之行於初丁。禮所當然也。又按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其餘哀未盡。故更延兩月。非喪之正也。旣曰餘哀未盡。又曰非喪之正。則雖非喪之正。其有哀而爲喪則可知也。是以續解及家禮。禫祭亦隷於喪禮。雖不以喪事先遠日例。行禫於下旬。亦宜參酌於其間。行於中旬。亦或一道耶。然上旬卜日。禮有明據。依此行之。尤似得正。惟在商量而裁處之耳。

家禮禫祭無設次陳服之文。喪禮備要。始有陳吉服一欵。而亦未嘗言服色。當從平日所着。笠用黑袍用白。而帶則用何帶耶。純用采色似未安。姑以白縧帶將事。俟吉祭始着黑帶如何。

間傳曰。禫而纖。無所不佩。䟽曰。禫而纖者。禫祭之時。玄冠朝服。禫祭旣訖而首着纖冠。身着素端黃裳。又曰。黑經白緯曰纖。又曰。吉祭之前。禫祭雖竟。未得無所不佩。以其禫後當纖冠素端黃裳。故知吉祭以後始從吉也。大槩祭時玄冠朝服。純用吉事。祭訖。纖冠素端。更用微吉。吉祭後純着吉服。無所不佩。卽禮意也。行禫時帶采帶。祭訖。脫采帶而用麁黑布帶。以示微吉之意。待吉祭而除之則似爲得宜。未知何如。同春問。禫訖着纖冠素端。則帶亦用白否。沙溪答曰。雖着素端。白帶則似過矣。愚伏曰。沙溪之答是也。

答李士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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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祥之後。則朔望當以禫服。躬行參禮奠獻。而猶不忍自居宗子之禮。似當由西堦而升降。未知由阼堦而行。宜在禫後耶。在於吉祭時耶。亦伏望下敎耳。

禫祝猶不改孤子之稱。以此推之。由阼堦行。似在吉祭之後。

答沈季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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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父在母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則滿二十七月。不禫而除之。而適於十五月當禫之期。有故未祭則其將因以廢之耶。更於二十七月。用丁而行之耶。祔祭則已行於卒哭之後。而吉祭則當行於禫月之翌月。而若値孟月則何以爲之耶。兒子旣是出繼則再期服色。當何處之。而全除在何時耶。並乞批敎。

父在母喪。十五月而禫禮也。而若於當禫之月。有故不行則以過時之故不禫。亦禮也。豈有追行之義耶。吉祭則本爲合祭與遆遷而設焉。妻喪則無此二事。又豈有行吉之事耶。至於出繼子於其本生父母喪。只服不杖朞。故十三月祥時。以麁黑笠黑布帶麁布直領除服。仍行心喪三年之制。至二十七禫月。始服吉。吉祭之月又復寢。亦禮也。出繼子又當父在母喪。則其脫服之節。不過如右所論。但喪服不脫於十一月練而脫於十三月大祥。盖其服期未滿於練月而始滿於祥月故耳。

答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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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內翰內喪出於庚辰八月。外喪出於同年至月。繼後子服喪。在於卒已正月。今八月。內喪再期已過。而外喪再期未及過。內喪禫事。無不可行之義否。

禫卽吉祭也。喪中不可行。而過時則不禫。又是古禮。備要及問解。可考也。但洪內翰內喪先出則當用父在母喪之禮。內喪出於庚辰八月則當於辛巳六月練。八月大祥。十月禫矣。因後喪之未畢。禫雖不行。行祭月數則固當如是。而今過一年之後。始欲行禫。誠所未曉。無乃當初以父在母喪定服。而內翰旋又身死。故父在之義。棄而不用之故耶。且繼後子服喪。在於辛巳正月則亦當因用父在之禮。練祥禫以其爲後之日計之。辛巳十一月練。壬午正月大祥。三月禫。實合於禮制。而今見來示。又失爲後計月之意。亦所未曉也。無乃以孔,荀兩說爲主耶。然則與沙溪定論有異。更詢處之如何。

答李士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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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崗答禫在一月云云。下敎盖取寒崗後說。而愚意則不然。前後喪葬在同日。故虞祭皆於葬之日幷行。再三虞卒哭皆然。而至祔祭則先考祔於曾祖考。先妣祔於曾祖妣。事勢及禮節。皆不可並行於一日。故卒哭明日。行前喪之祔。又明日。行後喪之祔。此則有所窒碍而然也。虞卒哭則几筵異設而猶且並行於一日。至於禫祀則雖未及合櫝共卓。旣入一廟。同堂設位。朔望亦同時薦獻。則獨於禫祀。似無不可同堂並祭之義。今於前喪禫後。猶未除後喪之禫。後卜日行後喪之禫。則是喪出於一月之內。而加服後喪。輕重似或倒置。寒崗之說。旣曰同堂偕祭如何云云。而先卜日後卜日之說。乃其或然之一說。舍其本旨而從其一說。亦無義。故孤哀家禫祀欲從寒崗前說。同日同堂。異卓異祝而行之。亦未知不悖於禮意否。

竊覸所論。前後喪葬在同日則兩喪虞卒。皆行於同日。故今此禫祭。亦依虞卒例。欲同日行之者。卽哀之主意也。然以淺見言之。殆不如哀敎之所言也。按曾子問曰。並有喪。何先何後。孔子曰。喪先輕後重。其虞也。先重而後輕禮也。䟽曰。案崇精問曰其虞父與母同日異日乎。焦氏答曰。虞當異日也。儀節亦曰如虞祭偶同則異日而祭。先父後母。此卽兩虞不當同行之明證也。又按小記曰。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䟽又曰。葬母竟。不卽虞祔。待葬父竟。先虞父乃虞母。所謂先重而後輕禮也。盖曾子問先重後輕。䟽旣曰以當異日爲言。則小記之先重後輕。亦當以一例爲言。可知矣。此又兩虞不當同行之一証也。又按玄石禮說曰。問父母同日死者。自虞至禫。或云其祭不可同日並祭。然否。答曰。喪服小記。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此乃明文也。朱子亦有不可以己意增損之語。又問喪服小記。父母偕葬。先葬者不虞。待後事。然則虞父之日。不可仍虞母耶。抑先行父之虞。次行母之虞耶。答曰。葬日行父虞。翌日行母虞爲宜。此又兩虞不當同行之一証也。夫虞卽安神之祭。不忍一日遅也。而猶不同行於一日。則况禫事初非虞祭之比。則其可同行於一日耶。寒崗所謂同堂偕行如何者。自是疑難未定之辭。而其實偶未深考乎虞當異日之義矣。此則未必爲此老之定論也。盖因而禫偕行之有碍。前喪之禫。先卜日行之。後喪之禫。後卜日行之者。自是次第事。而固當並行而不悖。有何加服後喪倒置輕重之嫌哉。

答洪君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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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在母喪再期。喪人無變服禮節。豈以十五月已經禫事。仍服心喪。故再期無變服之節歟。然則父在母喪。再期後着吉服。當在何時耶。

凡父母喪。二十七月而禫時。着常服飮酒食肉。故父在母喪者。十五月行禫時。雖除禫服。着黑布笠帶。然心喪必準三年之限。則二十七月本禫月。當始着常服而飮酒食肉矣。禮曰。禫月初丁不吉則更擧中旬之日。初丁自是當禫之日。心喪變制。正在此日。幸更考處如何。

答李仲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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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期隔月而禫事當在閏三月。家禮禫祭條曰。自喪至此不計閏。二十七月。理窟曰。三年之喪禫祥。閏月亦筭之。當何適從。其曰禫祥者。兼指禫與祥而言歟。然則與期以上不筭閏之文。文勢徑庭。亦未可知也。沙溪曰。祥後不計閏。而鄙意欲以家禮之說爲正。未知如何。

家禮列書二祥與禫。而不計閏三字。於此三條下各言。禫之不計閏。以此爲據雖可也。問解曰。家禮所謂不計閏者。統言自喪至此。非謂喪後也。此實可疑。家禮輯覽。沙溪猶持問解之意。若使不計閏在二祥而不及於禫。則三言不計閏者。將謂之何意耶。前見春秋傳則胡氏說。有喪事不計閏之論。朱子本意。似或出此。而亦不能的知。橫渠說。非但沙溪以爲主。我東諸賢。亦多從之。故行禮之家。禫月皆計閏。雖與家禮之旨不得相合。此卽大儒之論。亦有所據。鄙意姑依橫渠及我東諸賢通行之例。閏三行禫。亦不碍禮。未知如何。頃年再從侄光佐遭其內喪。禫當閏月。吾以此意往復。行禫於閏月矣。

家禮禫祭章。只有卜日告辭。於當祭之日。無出主告辭。但曰他如大祥之儀。而禫祭卽在入廟之後。則無告辭奉出神位。亦似居然。考諸丘氏儀節。有出主告辭。雖非家禮所有。依此用之。未知如何。家禮之無出主告辭。非闕文也。以有卜日告辭。若爲其繁複而略之。則雖無出主告辭。亦未爲闕禮耶。

家禮時祭條。有卜日告辭。而臨祭又有敢請神主出就正寢之文。則禫祭旣有卜日告辭。又▣▣▣▣▣耶。家禮註曰。行事如大祥之儀。所以無▣▣▣▣▣此非闕文。依禮節行之似宜矣。

井体與朴參奉浩書曰。頃聞座下與或人問答說話。父在則子爲妻。非但不禫。其孫亦不得禫云云。此甚可疑。儀禮喪服篇父在爲母傳曰。何以期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然十五月之內。行祥與禫。則實具三年之體也。今若因子之不禫。孫亦不能行禫則非期喪也。乃期服也。豈不有違於禮經本意乎。父在爲母服者。旣厭屈於父也。因其父之不禫。又爲除禫則是復厭屈於祖也。喪服小記䟽曰。祖雖尊貴。不厭其孫。故大夫降庶子。而孫不降其父也。爲父而不厭於祖而不降。則爲母獨可厭於祖而降之乎。且小記䟽曰。父在。嫡子爲妻不杖則不禫云云。嫡子之不禫。盖自不杖中出來也。然則子旣厭屈於父而不杖。孫又厭屈於祖而亦不杖耶。期之喪。屈於父屈於祖而至於不杖。則此必無之理也。故鄙意父在子爲妻。雖不杖不禫。其孫之得杖得禫。各適其宜。而正自合於祖不厭孫之義。其答曰。盖爲妻與父在爲母。俱在杖期章。而父在父爲主。則父之杖。主也。衆子皆杖則子之杖。病也。所謂練祥禫者。主喪者之事而子亦隷父之祥禫。亦伸三年之體。非並主其喪也。如衆子之祥禫統於嫡子也。若祖在而是嫡婦之喪。則祖當主其喪。父不得爲主。故不杖不禫。父之所不敢禫。子亦似不敢爲也。此則統於父而不爲厭於祖也。猶且子欲禫。不可自爲主。亦不可攝主代祝。父則逼於其父而不敢禫。祖則無禫。亦不可爲孫而禫。此亦難處也云云。此往復書。幸賜下覽。以示折衷之敎。

喪服斬衰條傳文曰。杖者何。爵也。無爵而杖者何。擔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輔病也。鄭註曰。爵謂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也。擔猶假也。無爵者。假之以杖。尊其爲主也。非主爲衆子也。䟽曰。云杖者何。爵也者。有爵之人必有德。有德則能爲父母致病深。故許以其杖扶病。雖無爵。然以嫡子故。假取有爵之杖。爲之喪主。衆子雖非爲主。子爲父母致病。是爲輔病也。按此傳文註䟽之說。杖有主喪之杖。有輔病之杖。嫡子之杖爲主喪。而衆子之杖爲輔病。杖雖同而義則不同也。以父在母喪言之。父具三年之體而又當主喪。則父之杖。卽主喪之杖也。父之嫡子。初雖有主喪之義。有父在而具杖。則其杖與衆子同爲輔病之杖。不爲主喪之杖。可知也。然則父與嫡子雖皆有杖。不以相逼爲嫌者。主喪輔病之有別故耳。如或祖在而父不主喪。則父亦除主喪之杖。何可以父除主喪之杖。子亦除輔病之杖耶。盖父若主喪而行杖禫。則子亦隷於父而當行杖禫矣。然其所以爲隷者。在於父之主喪。不在於父之杖禫。則父在除杖禫。而子本無亦除之義者耶。如以父旣不杖。子獨有杖爲未安。則姑以問喪所謂堂上不杖。雜記所謂不以杖卽位。畧倣其義。以存避尊者之禮。則尤豈有碍於父耶。况禮只言父主適婦喪。嫡子不杖不禫。而更無嫡子之子又從而不杖不禫之文。則後之論此禮者。宜就其已言之禮。講究而行之。不可就其不言之禮。便生別意於其間也。大抵凡子孫之喪。祖爲主而孫有當禫之人。則祖主祭行禫。孫亦參祭除禫。禮所當然也。今以庶子及繼禰之宗子言之。其長子祥。非三年卽期年也。除期後。長子之子當行禫。則祖雖除服。當主祭而行祀矣。若夫父在母喪。祖若主喪則孫之行禫。亦用此例而已。攝主代祝之不可。祖則無禫而爲孫禫之不可。恐不當爲論。淺見則盛說大意似得之。未知如何。

儀節禫章曰。降神盥洗以後至辭神。並同大祥。然則三獻皆當擧哀耶。家禮禫曰。三獻不哭。至辭神乃哭。旨甚精微。而儀節之徑庭如此。此瓊山偶失照勘而然耶。抑其意於此本與文公不同而然耶。

瓊山於此偶失照勘。初非有別意而然也。

答李同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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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子母在亦禫。明非宗子而母在則不禫。他處皆言父沒母在皆杖。而乃如是徑庭。何也。

愚按。小記宗子母在爲妻禫䟽。賀瑒云父在。適子爲妻不杖。不杖則不禫。若父沒母存。爲妻得杖又得禫。凡適子皆然。嫌畏宗子尊嚴其妻。故特云宗子母在爲妻禫。宗子尙然。則其餘適子。母在爲妻禫可知。賀循云小記篇云宗子母在爲妻禫。則其非宗子。其餘適庶母在。爲妻並不得禫也。然則兩賀䟽說。各有所主。一取一舍。誠亦難矣。設使小記本旨。實如賀循之論。喪服不杖傳文。只曰父在則爲妻不杖。而更無母在則爲妻亦不杖之意。則小記於喪服。已自徑庭可知。而朱子又曰。小記卽喪服之註解。則兩文雖曰俱是禮經。從違輕重。無甚難知。况安知非小記不如賀循之言。而初無乖於喪服者耶。此固商量處也。如何。

先生曰。經不言父在與否。而妻喪是具三年之軆者。禮宜從厚云。以此其時閔台家亦行禫事矣。

旣據下章父在不杖。推知上章父沒爲杖。則兩章文勢。自相管照。此老何以云經不言父在與否耶。大抵適子主妻喪則杖而且禫。禮也。父主其喪則適子除杖禫。亦禮也。閔台妻喪。驪陽在焉。則閔台壓於尊者之主喪。無杖禫可也。未知其時閔台誤爲杖耶。不然。無杖而禫。亦不幾於無於禮之禮耶。且具軆三年。不係於禫與不禫。小記曰。庶子在父之室則爲其母不禫。此庶子必具杖練祥矣。以其不禫之故。謂失三年之軆耶。禫之有無。無甚爲重於具軆。而從厚之義。恐不必論。亦未知如何。

答李仲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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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子父在。爲其母不禫耶。家禮齊衰章曰。士之庶子。爲其母同。此言與嫡妻子爲母同也。旣爲期之喪則十五月而禫。亦當如禮。而或曰。適子爲母則其父爲妻禫。故其子亦從而禫。至於妾子爲母。則其父不禫。而其子安可獨爲之禫乎。此說如何。盖有杖則有禫。不杖則不禫。妾子爲其母旣杖而爲期喪。而獨於禫闕之。終似矛盾。如何。小記曰。庶子在父之室。爲其母不禫。尤可疑也。註曰。此言不命之士父子同宮者。詳此註意則其所謂庶子者。似指嫡衆子而言也。然則雖嫡衆子之爲母者。亦爲之不禫耶。此條與經文相左。沙溪嘗亦疑而付標云。伏望明敎。

喪服齊衰三年條曰。父卒則爲其母。若妾子爲母。他無別見處。此所以兼言妾子也。杖期條曰。父在爲母。若妾子爲母。他無別見處。此所以兼言妾子也。如曰不兼言。則父卒父在。妾母兩服。其將更求之於何耶。如此則父在妾子之服其母。惟當依嫡子之母喪。服期具杖禫。恐無可疑。但妾卑賤。父不主喪。有子然後服緦。旣不主喪。又持緦則妾子主母喪行杖禫。夫豈曰乖禮耶。其父不禫。子安可獨爲禫之說。非所可言。所謂不命之士。通指嫡妾而言。不必獨指嫡衆子也。禮記註意。盖曰命士則異宮。異宮則無厭降。妾子同宮。母喪當有厭云矣。不命士一句。亦爲妾喪有厭之張本。與鄭註妾子父在則厭者。語雖異。義則一也。有杖則有禫。不杖則不禫。來示誠然。然禮窮則變。雖杖不禫。亦禮也。杖與禫俱是喪禮大節。而禫可或廢。杖不可廢也。何者。母之喪因父在。自三年而降杖期。猶具三年之軆也。又因無禫去杖而爲不杖期。則練祥皆廢。而全無三年之軆矣。以此言之。杖禫輕重。又可見也。爲其母不禫。䟽曰。禫爲服外。微奪之耳。盖杖卽服中之物。禫是服外之祭。故䟽說以不禫釋之也。且以經又言之。只曰爲母不禫。而不曰不禫故不杖。則抑或有杖而微奪禫。如䟽之所云耶。小記宗子爲妻禫。䟽曰。宗子母在爲妻禫。則其非宗子。其餘嫡庶。母在爲妻。並爲不禫也。盖妻喪。有杖之喪也。據玆不禫字。知其有杖而無禫。且三年而後葬者。雖再祭不禫。慈母喪三年者。若父在不禫。有杖而無禫。此爲証耳。沙溪付標之言。所未曉也。盖古時嫡庶雖嚴。仕路則無別。故嫡衆子與妾子同宮。則皆可謂不命士。䟽家之說。恐無所疑。未知如何。

答權汝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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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月而禫。鄭註謂間一月。朱子謂誤釋。而從厚無妨。然以雜記妻喪十五月而禫觀之。鄭註似是據此而釋之。朱子之謂誤釋者何歟。

以雜記見之則鄭說不無所據。

答李同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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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爲人後者。服養母服。將行禫。又遭養母父母喪則可行禫否。退溪先生答曰。不可。待服盡。別擇後月行之。似合情文。外祖父母服是小功。小功服中。有何不可行禫之義耶。抑其待服盡別擇後月行之云者。又與過時不禫之說相左。幸望批示。

所後母禫事。不可行於所後外祖父母服內者。終所難曉。凡在喪亡者。葬前象生時素祭。葬後祭用肉。盖立主後。不可責神道以生人之禮也。於其父母之初喪。行其女卽吉之禫。雖似未安。神道旣異於生人。不可以此有所爲拘。所後外祖父母服。自是小功。寧有廢祭之義。雖以期功之服。殯後行祭。禮也。過時不禫。又禮之大節。服盡別擇後月之論。亦似未安。

答南子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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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婦服則期服。又無子而女皆年稚不服喪。大祥亦無變服之人。禫祭尤無依據。然則將無禫耶。禫者本爲生人之變除。今無變服之節。而虗行其祭。都無義意。未知如何。

禮云二祥之祭。不爲除喪。則禫亦何可爲只謂生人變除而設耶。然旣無服三年之人。舅又爲之主喪。則喪義之不能全。亦禮也。無禫恐或無妨。

答高斗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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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母大祥在於七月。而家中染熾。不敢行祭。不得已退行於八月矣。以本喪日言之。七月大祥。九月禫祭。禮意當然。而八月行祥。則間一月。當禫於十月矣。然則或近於過時不禫耶。

祥後間一月禫。卽鄭氏之言也。然語類曰。二十五月祥後便禫。看來當如王肅之說於是月禫。徙月樂之說爲順。而今從鄭氏之說。雖是禮疑從厚。然未爲當。據此而推之則祥後明月行禫。恐不爲大害禮意。未知如何。

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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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祥期則在於明年二月。亡子祥期則乃是三月。當次第行過。而至於禫事。祖母喪則四月乃是當禫之月。亡子之禫。亦當行過於五月。而其間服吉服禫之節。亦不無牴牾之端。且孟月則人家吉祭。亦有不敢擅行之禮。以此爲例。祖母禫事。退於五月。與亡子之禫。先後設行。亦或不悖於禮意耶。

父喪之中。不可行祖母之禫者。沙溪之言也。斬衰之禫。不可以齊衰廢之者。旅軒之說也。兩論皆有所執。而第禫。喪中之吉祭也。鄭註所謂不忍於㐫時行吉祭之意。則無論斬齊之輕重。喪中不可行禫明矣。沙溪說恐得之。但哀之所遭。四月則兩喪三年已畢。斬衰俱除。而新主皆入祖廟矣。與衰服中不可行禫。事禮絶異。四月行祖妣之禫。而行禫之時着吉服。卒事卽反子祥之白衣冠。五月又行子禫。仍着吉服則似合變通之意。如何。四月是孟月。則人家吉祭亦不敢擅行者。盖朝家時享。輒行於孟月。故人家時享。退行於仲月。實出於逼僭之嫌也。至於禫祭則與時享有異。雖行於孟月。有何逼僭之嫌耶。

答李仲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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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於三年之喪。有故不得行大祥。至二十七月。將卜日追行。具禫祭。何以爲之耶。中月之禫。行之已久。則追行大祥。又行禫祭於一月之內。終似急促。欲間月行之。則有違於二十七月之制。鄙意追行大祥於二十七月。間一月行禫。亦似無妨。而愼齋曰。一月內行祥禫。如以爲苟簡則到二月行大祥。間月行禫。與他無異云云。此與鄙說似合。幷仰回示可否。

朱子曰。二十五月祥後便禫。看來當如王肅之說。於是月禫。徙月樂之說爲順。而今從鄭氏之說。禮疑從厚。據此。祥禫並行於一月內。雖碍從厚之意。遇變禮不得已而行之。或不至有乖否。但旣行禫祀則自不得不看黑冠帶矣。行祥之月。便着禫後之服。則無論禮意之如何。人必駭然。是非多端。此爲重難矣。禮三年後葬者。必再祭而無禫。大祥旣行於禫月。則以過時無禫處之。祥而間一月只哭除。着黑冠帶則似或無妨。未知如何。

行祥而祥月中。亦行禫者。卽古禮也。雖曰二十七月禫。依古禮亦行禫於祥月。不無所執也。不然。以過時不禫處之而已。行祥於二十七月。又間一月。行禫於二十九月則本禫月。過已久矣。其於過時之義何哉。愼齋之言。終未釋然。

答李泰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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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六月卽再期之月也。以染患不得行祀。閏八月將欲退行。而以本祥月計之。則已過禫期。雖緣事故。過禫月而行祥。亦當間一月而行禫否。

同春問。有人服母喪。祥期在前歲十月。而闔家染患。不得行祭。今將追行。當依朱子說。只行祥而不行禫矣。愼齋答曰。此等變禮。難以臆斷。依朱子說不行禫矣。據此則無禫無疑。

答鄭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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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祥後中月而禫。鄭註間一月也。朱子以鄭註有未當之意。而取入於家禮何哉。

朱子答郭子從曰。二十五月祥後便禫。看來當如王肅說。於是月禫。徙月樂之說爲順。而今從鄭氏之說。雖是禮疑從厚。然未爲當云云。此一說。旣以鄭說爲未當。答胡伯量曰。中月而禫。猶曰中一以上而祔。漢書亦云間不一歲。卽鄭註虞禮爲是。故杜佑亦從此說。但檀弓云。是月禫。及踰月異旬之說。爲不同耳。以此觀之。鄭註亦自是。答郭書。或是初年之說。答胡書。在家禮編次後耶。是難的知。雜記曰。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註曰。此謂父在爲母。爲妻同。據此所謂十三月祥。十五月禫。卽鄭註問一月之意。鄭說恐難遽爾爲非。

答李仲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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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有喪。行禫與否。退溪許令於斬衰初喪。行母喪禫事而着黲。寒崗曰。不可不禫而除喪。次子當禫月。自行禫事。承重孫承重喪畢。又追行禫事。旅軒曰。大喪之禫。不可以齊衰之在身而廢其事也。沙溪曰。喪中旣不可行禫。過時又不可追行。諸父設位哭除恐當。又曰。父喪中。不可參祖母禫。諸叔父告辭行之可也。承重孫。父喪雖畢。祖母禫。不可追行云云。諸說徑庭如此。難以適從。沙溪前後說又不同。其曰設位哭除。則盖無禫祭而只是哭除也。其曰告辭行之。則盖行禫祭。而承重孫獨不參也。此又未知何所從也。語類問三年而葬者必再祭。鄭註以爲只是練祥祭無禫。朱子曰。也是如此。鄙意欲從朱子說無禫。而退溪以下諸說又如彼。參酌定敎。

並有喪。禫事之行否。先儒所論。本自不一矣。然沙溪所謂禫。吉祭也。喪中不可行也。亦所謂不忍於㐫時行吉祭之意也者。語甚精的。實得喪服註䟽之旨。以是爲據如何。但沙溪所引語類中三年而葬者必再祭。鄭註朱子云云之說。似欠襯切。盖三年而葬者。練祥雖不可廢。禫事則已涉過時不可行。故只言再祭。若問解姜博士所問。則前喪之禫。不可行於後喪中云矣。據其無禫二字而言之。則兩說雖曰相近。若其所以無禫之意則兩說自不同。沙溪之取而爲証。恐無以解問者之疑。未知如何。

答李子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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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要禫祭設次陳禫服下註云。追溪曰。不依小大祥陳服易服之節。不知禫服除在何時。吉服着在何日云。而更無折衷之語。當何所遵行耶。

退溪之意本同來示。其曰不依大小祥陳服易服之節。其除禫何時。着吉何時者。意可見也。何以曰無折衷之言耶。

答李仲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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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要禫祭條曰。雜記期之喪。十五月而禫註。此爲父在爲母。爲妻同云云。爲妻同三字。不見於雜記鄭氏註下。而於此添而懸之。且與小記宗子母在爲妻禫註。父在則嫡子爲妻不杖。不杖則不禫之文。大相徑庭。甚可疑也。此中所存禮記註䟽或未備。而他本有此三字耶。下示亦望。

禮記雜記曰。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練則吊。鄭氏註曰。此爲父在爲母。䟽釋鄭註曰。此練則吊文。承十一月練之下。故知是父在爲母。然則妻喪祥禫。在於不言。可謂明白。備要爲妻同三字。恐是沙老所加。非雜記之文也。雖然。喪服杖期條曰妻。小記曰爲妻禫。家禮小祥章註曰。唯爲妻者猶服禫。十五月而除。妻喪旣是杖期。又當有禫。與雜記父在母喪。祥禫年月。自是一例。則沙老於此所以加三字也。雖然。旣曰父在。又曰爲妻同。則與來說所引小記註父在則爲妻不杖不禫之文似逕庭。愚欲改之云父不在爲妻同。未知如何。父在則杖禫依禮不行之。然具三年之軆。亦不可全沒。杖禫雖無。練祥則可行。亦如何。

答李汝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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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在母喪。喪人行禫後。當着黑布笠黑布帶半練布道袍。而旣過禫期。則似不可以過時不禫之故。長着白笠。當於當禫之月丁日哭除。當用禫後心制服色。尊侍蒙宥若在練後祥前。則朔望或別擇日。卽行練而用練祝。祥日與喪人一軆行祥。禫月亦一軆行禫如常禮。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