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萬斯同
萬斯同
1638年—1702年著作:
该清朝(或後金)作者的全部原创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该作者1912年或更早逝世,已经超过100年。但死後發表或出版之作品,在部分國家地區(包括臺灣以及新加坡),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數年,不是終身加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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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该清朝(或後金)作者的全部原创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该作者1912年或更早逝世,已经超过100年。但死後發表或出版之作品,在部分國家地區(包括臺灣以及新加坡),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數年,不是終身加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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