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Coding rule of the 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 for legal entitie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GB 32100-2015

沿革和最新版
2016年4月15日
2015年9月17日发布,根据2016年4月15日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修改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贵州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江苏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 宿忠民、柯志勇、孙镇、赵捷、钱晓东、牛之霞、严畅、于辉、尹艳、朱会彦、马宇飞、冯晓静、周莉、袁辉、孙泰、王波、孟炬、朱峰、李一峰、周顺骥、杨扬、邓祥武、金江、宫政、李晨飞、林云付、朱勋程、周烨、仇阿根。


引 言

为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的制定,明确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构成,为实现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赋码,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奠定基础,实现各部门的资源整合,利于简化业务流程,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推动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效能提升。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编码规则

1 范围 编辑

本标准规定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术语和定义、构成。本标准适用于对统一代码的编码、信息处理和信息共享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编辑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T 17710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校验字符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编辑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组织机构 organization
编辑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的通称。 [GB/T 20091-2006,定义 2.2]

3.2
法人 legal entities
编辑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3
其他组织 other organizations
编辑

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3.4
组织机构代码 organization code
编辑

主体标识码 subject identification code

按照GB 11714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3.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
编辑

统一代码 unified identifier

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4 统一代码的构成 编辑

4.1 结构 编辑

统一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包括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第3位~第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位~第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校验码五个部分。具体表示形式见表1。

表1 统一代码构成
代码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代码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 机构类别代码1位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 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9位 校验码1位

4.2 代码及说明 编辑

4.2.1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 编辑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见表2。

表2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标识
登记管理部门 代码标识
机构编制 1
外交 2
司法行政 3
文化 4
民政 5
旅游 6
宗教 7
工会 8
工商 9
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 A
农业 N
其他 Y

4.2.2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 编辑

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见表3。

表3机构类别代码标识
登记管理部门 机构类别 代码标识
机构编制 机关 1
事业单位 2
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3
其他 9
外交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 1
其他 9
司法行政 律师执业机构 1
公证处 2
基层法律服务所 3
司法鉴定机构 4
仲裁委员会 5
其他 9
文化 外国在华文化中心 1
其他 9
民政 社会团体 1
民办非企业单位 2
基金会 3
其他 9
旅游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 1
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内地(大陆)代表机构 2
其他 9
宗教 宗教活动场所 1
宗教院校 2
其他 9
工会 基层工会 1
其他 9
工商 企业 1
个体工商户 2
农民专业合作社 3
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 军队事业单位 1
其他 9
农业 组级集体经济组织 1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2
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 3
其他 9
其他 1

4.2.3 第3位~第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编辑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按照GB/T 2260编码。

4.2.4 第9位~第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 编辑

主体标识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按照GB 11714编码。

4.2.5 第18位:校验码 编辑

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校验码计算方法参照GB/T 17710。校验码按式(1)计算:

 ……………………………………………………(1)

式中:

  ——整数求余函数,例如:函数   的值为 0;
  ——代码字符从左到右的位置序号;
  ——第   位置上的代码字符的值,字符对应的值见附录A;
  ——校验码;
  ——第   位上的加权因子, ,加权因子见表4。
表4各位置序号上的加权因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 3 9 27 19 26 16 17 20 29 25 13 8 24 10 30 28

当 MOD 函数值为1(即  )时,校验码应用符号Y表示;当 MOD 函数值为0(即  )时,校验码用0表示。校验位代码字符集参见附录A。

校验码计算方法实例参见附录B。

附录A(资料性附录)代码字符集 编辑

代码字符集见表A.1。

表A.1 代码字符集
代码字符 代码字符数值
0
1
2
3
4
5
6
7
8
9
0
1
2
3
4
5
6
7
8
9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Q
R
T
U
W
X
Y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附录B(资料性附录)校验码计算方法实例 编辑

某统一代码前17位为91350100M000100Y4,其第18位校验码可按下列步骤与方法计算。

第一步:列出代码前17位字符位置序号   相对应的各个位置上的字符值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9 1 3 5 0 1 0 0 21 0 0 0 1 0 0 30 4

第二步:由表4列出与字符位置序号   相对应的加权因子值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 3 9 27 19 26 16 17 20 29 25 13 8 24 10 30 28

第三步:计算与字符位置序号   相对应的乘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9 3 27 135 0 26 0 0 420 0 0 0 8 0 0 900 112

第四步:计算级数之和。

 

第五步:计算整数求余函数MOD。

级数之和1640模31余28,即 值为28。

第六步:求出校验码字符值。

 

第七步:查出校验码字符。

校验码字符值18对应的字符为3,该统一代码为91350100M000100Y43。


 

本作品来自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也指出“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 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中标准类出版物有关著作权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版发函〔2020〕1号):“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故所有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版权参照对应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执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2018年3月6日废止的《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据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纳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强制力的国家标准,是具有强制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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