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G A03-2007 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和编号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和编号规则
JTG A03-2007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7年7月3日

2005年,《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高速公路进入了系统化、网络化发展的新阶段。截至2006年底,全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4.5万公里,高速公路网络已经初具规模,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路网规模和覆盖范围的逐步扩大,高速公路的服务质量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交通部在《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颁布实施后即对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方案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又从方便用户使用、利于行业管理出发,制定了《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和编号规则》。

《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和编号规则》既充分借鉴、吸收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又很好地与现有国道编号规则进行了衔接,这对于提升国家高速公路网的服务和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收集到的各类建议,函告交通部公路司。

1 范围 编辑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高速公路网的命名规则、编号规则和全称、简称与编号。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中确定的高速公路主线、并行线、联络线、地区环线及城市绕城环线的命名和编号。省际高速公路网的命名和编号可参照执行。

2 命名规则 编辑

2.0.1 国家高速公路主线及联络线的名称由线路起讫点的地名中间加连接符“—”组成,全称为“××—××高速公路”。路线简称用起讫点地名的首位汉字组合表示。如“沈阳—海口高速公路”,简称“沈海高速”。也可以采用起讫点城市或所在省(区、市)的简称表示。如“北京—哈尔滨高速公路”,简称“京哈高速”。

2.0.2 地区环线名称以地区名称命名,全称为“××地区环线高速公路”,简称为“××环线高速”。如“杭州湾地区环线高速公路”,简称“杭州湾环线高速”。

2.0.3 城市绕城环线名称以城市名称命名,全称为“××市绕城高速公路”,简称为“××绕城高速”。如“沈阳市绕城高速公路”,简称“沈阳绕城高速”。

2.0.4 国家高速公路网的路线简称不可重复。如出现重复时,采用以行政区划名称的第二或第三位汉字替换等方式加以区别。

3 编号规则 编辑

3.1 编号结构
国家高速公路网编号由字母标识符和阿拉伯数字编号组成
3.2 字母标识符
国家高速公路是国道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路线字母标识符采用汉语拼音“G”表示。
3.3 数字及数字与字母编号
3.3.1 首都放射线编号为1位数,由正北开始顺时针方向升序编排,编号区间为1~9。
3.3.2 纵向线路编号为2位奇数,由东向西升序编排,编号区间为11~89。
3.3.3 横向线路编号为2位偶数,由北向南升序编排,编号区间为10~90。
3.3.4 并行路线的编号采用主线编号后加英文字母“E”、“W”、“S”、“N”组合表示;“E”、“W”、“S”、“N”分别表示并行路线在主线的东、西、南、北方位。
3.3.5 地区环线的编号按照由北向南的顺序排列,编号区间为91~99。
3.3.6 联络线的编号为4位数,由主线编号+数字“1”+联络线顺序号组成。联络线的顺序号按照主线前进的方向由起点向终点顺序排列。
3.3.7 城市绕城环线的编号为4位数,由主线编号+数字“0”+城市绕城环线顺序号组成。主线编号为该环线所连接的纵线和横线中编号最小者,如该主线所带城市绕城环线编号空间已全部使用,则选用主线编号次小者,依此类推。如该环线仅有放射线连接,则在1位数主线编号前以“0”补位。同一条国家高速公路穿越多个省(区、市),所连接的城市绕城环线在各个省(区、市)单独排列。不同省(区、市)允许出现相同的城市绕城环线编号。

4 国家高速公路出口编号规则 编辑

4.0.1 国家高速公路出口编号一般为阿拉伯数字,其数值等于该出口所在互通立交中心里程桩号的整数值;桩号超过千位时,仅保留后三位的数值。如某出口处桩号为K15+700,则该出口编号为15;某出口处桩号为K2036+700,则该出口编号为36。

4.0.2 同一枢纽式互通立交在同一主线方向有多个出口时,该枢纽式互通立交所有主线出口统一编号,采用出口编号后加英文字母组合表示。出口编号按照桩号递增方向逆时针排列,英文字母按照“A”、“B”、“C”、“D”……序列排序。如某枢纽式互通桩号为K15+700,在主线K15+200、K16+200和反方向K16+200、K15+200处有4个出口,则该出口编号为15A、15B和15C、15D。

5 省级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与国家高速公路网的衔接 编辑

5.0.1 省级高速公路网路线的命名和编号规则应与国家高速公路网的命名和编号规则保持一致。

5.0.2 省级高速公路网路线编号的字母标识符采用汉语拼音“S”表示。

5.0.3 省级高速公路网路线数字编号应当尽可能避免与本省(区、市)境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数字编号重复。

附录A 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 编辑

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见表A-1~表A-4。

表A-1 国家高速公路网“7条放射线”命名和编号
序号 全称 简称 编号
1 北京—哈尔滨高速公路 京哈高速 G1
2 北京—上海高速公路 京沪高速 G2
3 北京—台北高速公路 京台高速 G3
4 北京—港澳高速公路 京港澳高速 G4
并行线 广州—澳门高速公路 广澳高速 G4W
5 北京—昆明高速公路 京昆高速 G5
6 北京—拉萨高速公路 京藏高速 G6
7 北京—乌鲁木齐高速公路 京新高速 G7
表A-2 国家高速公路网“9条纵线”及联络线命名和编号
序号 全称 简称 编号
1 鹤岗—大连高速公路 鹤大高速 G11
联络线 鹤岗—哈尔滨高速公路 鹤哈高速 G1111
集安—双辽高速公路 集双高速 G1112
丹东—阜新高速公路 丹阜高速 G1113
2 沈阳—海口高速公路 沈海高速 G15
并行线 常熟—台州高速公路 常台高速 G15W
联络线 日照—兰考高速公路 日兰高速 G1511
宁波—金华高速公路 甬金高速 G1512
温州—丽水高速公路 温丽高速 G1513
宁德—上饶高速公路 宁上高速 G1514
3 长春—深圳高速公路 长深高速 G25
联络线 新民—鲁北高速公路 新鲁高速 G2511
阜新—锦州高速公路 阜锦高速 G2512
淮安—徐州高速公路 淮徐高速 G2513
4 济南—广州高速公路 济广高速 G35
5 大庆—广州高速公路 大广高速 G45
联络线 龙南—河源高速公路 龙河高速 G4511
6 二连浩特—广州高速公路 二广高速 G55
联络线 集宁—阿荣旗高速公路 集阿高速 G5511
晋城—新乡高速公路 晋新高速 G5512
长沙—张家界高速公路 长张高速 G5513
7 包头—茂名高速公路 包茂高速 G65
8 兰州—海口高速公路 兰海高速 G75
联络线 钦州—东兴高速公路 钦东高速 G7511
9 重庆—昆明高速公路 渝昆高速 G85
联络线 昆明—磨憨高速公路 昆磨高速 G8511
表A-3 国家高速公路网“18条横线”及联络线命名和编号
序号 全称 简称 编号
1 绥芬河—满洲里高速公路 绥满高速 G10
联络线 哈尔滨—通江高速公路 哈同高速 G1011
2 珲春—乌兰浩特高速公路 珲乌高速 G12
联络线 吉林—黑河高速公路 吉黑高速 G1211
沈阳—吉林高速公路 沈吉高速 G1212
3 丹东—锡林浩特高速公路 丹锡高速 G16
4 荣成—乌海高速公路 荣乌高速 G18
联络线 黄骅—石家庄高速公路 黄石高速 G1811
5 青岛—银川高速公路 青银高速 G20
联络线 青岛—新河高速公路 青新高速 G2011
定边—武威高速公路 定武高速 G2012
6 青岛—兰州高速公路 青兰高速 G22
7 连云港—霍尔果斯高速公路 连霍高速 G30
联络线 柳园—格尔木高速公路 柳格高速 G3011
吐鲁番—和田及伊尔克什坦高速公路 吐和高速 G3012、G3013
奎屯—阿勒泰高速公路 奎阿高速 G3014
奎屯—塔城高速公路 奎塔高速 G3015
清水河—伊宁高速公路 清伊高速 G3016
8 南京—洛阳高速公路 宁洛高速 G36
9 上海—西安高速公路 沪陕高速 G40
联络线 扬州—溧阳高速公路 扬溧高速 G4011
10 上海—成都高速公路 沪蓉高速 G42
联络线 南京—芜湖高速公路 宁芜高速 G4211
合肥—安庆高速公路 合安高速 G4212
11 上海—重庆高速公路 沪渝高速 G50
联络线 芜湖—合肥高速公路 芜合高速 G5011
12 杭州—瑞丽高速公路 杭瑞高速 G56
联络线 大理—丽江高速公路 大丽高速 G5611
13 上海—昆明高速公路 沪昆高速 G60
14 福州—银川高速公路 福银高速 G70
联络线 十堰—天水高速公路 十天高速 G7011
15 泉州—南宁高速公路 泉南高速 G72
联络线 南宁—友谊关高速公路 南友高速 G7211
16 厦门—成都高速公路 厦蓉高速 G76
17 汕头—昆明高速公路 汕昆高速 G78
18 广州—昆明高速公路 广昆高速 G80
联络线 开远—河口高速公路 开河高速 G8011
表A-4 国家高速公路网“5条地区环线”及联络线命名和编号
序号 全称 简称 编号
1 辽中地区环线高速公路 辽中环线高速 G91
2 杭州湾地区环线高速公路 杭州湾环线高速 G92
联络线 宁波—舟山高速公路 甬舟高速 G9211
3 成渝地区环线高速公路 成渝环线高速 G93
4 珠江三角州地区环线高速公路 珠三角环线高速 G94
联络线 东莞—佛山高速公路 东佛高速 G9411
5 海南地区环线高速公路 海南环线高速 G98

 

本作品来自具强制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2018年1月1日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之规定公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及被纳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业标准,属于公有领域文件。

  • 1988年12月29日通过、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第50号)认为,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具强制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不适用著作权保护。
  • 但权司[1999]第50号也表示:“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2017年11月4日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所以,若无相反证据,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受到著作权保护。
  • 此外,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2018年3月6日废止的《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据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纳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业标准,是具有强制性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2018年以后发布或仍继续生效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及相关强制性标准化文件,属于公有领域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规定,“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核、航天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军工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 疾病预防控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行业标准属于卫生行业标准。……疾病预防控制标准按实施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公众健康安全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指出,“但在有些情况下,推荐性标准的效力会发生转化,必须执行:(1)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因此,2018年以后发布且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的推荐性标准,也具有与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对应的强制约束力,属于公有领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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