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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如果这些契約只关系到派遣国土上的利益或应在派遣国領土上办理的 案件,並且这些契約不违反派遣国的法令規定;

四、公証証明派遣国公民在各种文件上的签字;認証派透国或駐在国的机 关和公人員所颁布的文件上的签字和印章;

五、公証証明派遣国或駐在国的机关和公职人員所颁布的文件的副本和譯 女;

六、保管派遣国公民的現款和貴重物品或保管应該交付給派遣国公民的現 数和貴重物品,但卻不违反生在国的有关法令規定;

七、进行其他可能委托領事处理的行为,只要这些行为不违反駐在国的法 令規定。

第十七条第十六条内所提到的事作成或公証証明的文件,如果准备在駐在国使 用,原則上可以不再经过驻在国有关机关的認証;但是如果按照駐在国法合 規定,上述文件中有需要经过在国有关机关認証的,仍应办理認証。

第十八条 派遣国公民在事区域内死亡后,区域内的主管机关应将有关派遣国 公民死亡事件探取的或准备採取的处理产的措施通知事。

第十九条对于在国有关机关清查、保护和封固派遣国公民产的情况,可以 进行詢問。

第二十条 約任何一方公民死亡后遺留在締約另一方領土上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 动产,均按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处理。但是动产中的绝产,可以移交給死 者所屬国的領事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可以替派遣国公民指定监护人和保护人。領事可以监督监护人 保护人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頜事如果得悉派遣国公民的財产无人照管时,可以替派遣国公民寻找 财产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悬挂派遣国国旗的船舶在水区域内航行或停泊时,事可以亲自或通过 事的代表給予各方面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如果悬挂締約任何一方的船舶遇险,搁浅,或到約另一方的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