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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共同开展人员培训,互派专业院校大学生、研究生及教师;

(十四)在国际信息安全领域举办双方授权代表及专家的工作会晤、学术会议、研讨会和论坛;

(十五)就信息安全现有和潜在的风险、威胁、脆弱性等,建立双方国家主管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及时进行情报和信息交流共享、发现、评估研判和相互通报预警;

双方或双方国家主管机构可协商确定其他合作方向。

第四条
合作基本原则

双方根据本协定在保障国际信息安全领域开展合作时应遵循:有助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符合维护国际和平、安全与稳定的目的,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相一致,包括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和平解决争端和冲突、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不干涉内政及尊重人权和基本人身自由,遵守双边合作和不侵犯对方国家信息资源的原则。

二、双方在本协定框架内的活动应符合双方享有的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