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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共同评估信息安全威胁,界定、协商和协调应对这些威胁的共同措施,双方将定期举行其授权代表及双方国家主管机构的磋商(以下简称“磋商”)。
根据双方协商,磋商通常一年举行两次,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举行。
任何一方均可提议举行非例行磋商,就会期、地点和议题提出建议。
第六条
信息保护
如在本协定框架内开展合作中所传递或生成的信息,其获取和传播受到双方国家法律限制,则双方应对此类信息提供可靠保护。
保护这种信息应根据该信息获得方的国家法律和(或)相关法规办理。未经该信息原始提供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公开或转让这些信息。
应根据双方国家法律确定哪些信息属于此类信息。在执行本协定的合作过程中,双方应根据两国于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