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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共同評估信息安全威脅,界定、協商和協調應對這些威脅的共同措施,雙方將定期舉行其授權代表及雙方國家主管機構的磋商(以下簡稱「磋商」)。

根據雙方協商,磋商通常一年舉行兩次,輪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舉行。

任何一方均可提議舉行非例行磋商,就會期、地點和議題提出建議。

第六條
信息保護

如在本協定框架內開展合作中所傳遞或生成的信息,其獲取和傳播受到雙方國家法律限制,則雙方應對此類信息提供可靠保護。

保護這種信息應根據該信息獲得方的國家法律和(或)相關法規辦理。未經該信息原始提供方的書面許可,不得公開或轉讓這些信息。

應根據雙方國家法律確定哪些信息屬於此類信息。在執行本協定的合作過程中,雙方應根據兩國於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四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