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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迷你世界》游戏的侵权获利

根据上述分析,扣除迷你玩公司的服务器成本 5261 万元后,《迷你世界》游戏在 IOS 渠道和 Android 渠道的总获利约为 6830.98 万元(1426.23 万元+10665.75 万元-5261 万元)。虽然本案以 267 个核心基础元素来判断游戏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但除上述核心基础元素以外,《迷你世界》游戏还创作了大量的其他游戏元素,这些元素也为整体游戏的收益作出了贡献,故确定迷你玩公司侵权获利时,仍应考虑上述核心基础元素在《迷你世界》游戏中的合理比例。根据网易公司主张的 221 个基础核心元素在《迷你世界》游戏 713 个基础核心元素中的占比约 30.9%,确定迷你玩公司侵权获利为 2110.77 万元(6830.98 万元×0.309)。

至于网易公司主张依据《我的世界》游戏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迷你世界》游戏并非全盘复制《我的世界》游戏,该许可费无法客观体现网易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迷你玩公司侵权获利,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因此,本案赔偿数额确定为迷你玩公司侵权获利 2110.77 万元及网易公司为维权支出费用 24700 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四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迷你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广州网易公司、上海网之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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