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01 (1700-1725).djvu/94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州。河決曹村,克臣急築堤城下。或曰:河決澶淵,去鄆

為遠,且州徙于高,八十年不知有水患,安事此』。克臣 不聽,役愈急,堤成水大至,不沒者纔尺餘,復起甬道, 屬之東平王陵,埽人得趨以避水。事寧,皆繪像以祀 之。」

《神宗本紀》:元豐元年夏四月戊辰,塞曹村決河,名其 埽曰「靈平。」五月甲戌朔,賜塞河役死家錢。

《河渠志》:元豐元年四月丙寅,決口塞,詔改曹村埽曰 靈平。五月甲戌,新堤成,閉口斷流,河復歸北。初,議塞 河也,故道堙而高,水不得下。議者欲自夏津縣東開 簽河,入董固以護舊河,袤七十里九十步。又自張村 埽直東築堤,至龐家莊古堤,袤五十里二百步。詔樞 密都承旨韓縝相視,縝言:「漲水衝刷新河,已成河道」, 河勢,變移無常,雖開河就堤,及于河身,刱立生堤,枉 費功力。惟增修新河,乃能經久。詔可。十一月,都水監 言:「自曹村決溢,諸埽無復儲蓄,乞給錢二十萬緡下 諸路,以時市梢草封樁。」詔給十萬緡,非朝旨及埽岸 危急,毋得擅用。

《五行志》:「元豐元年,章丘河水溢,壞公私廬舍城壁,漂 溺民居。」

《河渠志》:「元豐二年七月戊子,范子淵言,因護黃河岸 畢工,乞中分為兩埽。」詔以廣武上下埽為名。

《神宗本紀》:「元豐三年秋七月庚午,河決澶州。」

《河渠志》:元豐三年七月,澶州孫村、陳埽及大吳、小吳 埽決,詔外監丞司速修閉。初,河決澶州也,北外監丞 陳祐甫謂:「商胡決三十餘年,所行河道,填淤漸高,堤 防歲增,未免泛濫。今當修者有三:商胡一也,橫隴二 也,禹舊跡三也。然商胡橫壟故道,地勢高平,土性疏 惡,皆不可復,復亦不能持久。惟禹故瀆尚存,在大伾、 太行之間,地卑而勢固,故祕閣校理李垂與今知深 州孫民先皆有修復之議。望召民先同河北漕臣一 員,自衛州王供埽按視,訖于海口。」從之。

《神宗本紀》:「元豐四年四月乙酉,河決澶州小吳埽。」 《五行志》:「元豐四年十月,環州河水變甘。」

《河渠志》:元豐四年四月,小吳埽復大決,自澶注入御 河,恩州危甚。六月戊午,詔:東流已填淤,不可復,將來 更不修閉小吳決口,候見大河歸納,應合修立堤防。 令李立之經晝以聞。帝謂輔臣曰:「河之為患久矣,後 世以事治水,故常有礙。夫水之趨下,乃其性也,以道 治水,則無違其性可也。如能順水所向,遷徙城邑以 避之,復有何患?雖神禹復生,不過如此。」輔臣皆曰:「誠 如聖訓。」河北東路提點刑獄劉定言:「王莽河一徑水 自大名界下合大流注冀州及臨清徐曲御河決口、 恩州趙村壩子決口兩徑水亦注冀州城東。若遂成 河道,即大流難以西傾,全與李垂、孫民先所論違背, 望早經制。」詔遣李立之。八月壬午,立之言:「臣自決口 相視河流,至乾寧軍分入東西兩塘,次入界河,于劈 地口入海,通流無阻,宜修立東西堤。」詔覆計之。而言 者又請:「自王供埽上添修南岸,于小吳口北創修遙 堤,候將來礬山水下,決王供埽,使直河注東北,于滄 州界或南或北,從故道入海。」不從。九月庚子,立之又 言:「北京、南樂、館陶、宗城、魏縣淺口、永濟、延安鎮、瀛州 景城鎮,在大河兩堤之間,乞相度遷于堤外。」于是用 其說分立東西兩堤五十九埽,定三等:「向著河勢正 著堤身為第一;河勢順流堤下為第二;河離堤一里 內為第三;退背亦三等;堤去河最遠為第一;次遠者 為第二;次近一里以上為第三。」立之在熙寧初已主 立堤,「今竟行其言。」

《神宗本紀》:「元豐五年秋八月戊寅,河決原武。九月癸 卯,滑州河水溢。冬十月辛亥,洛口廣武大河溢。十二 月辛酉,塞原武決河。」

《五行志》:「元豐五年秋,陽武、原武二縣河決,壞田廬。」 《河渠志》:元豐五年正月己丑,詔李立之:「凡為小吳決 口所立堤防,可按視河勢向背,應置埽處,毋虛設巡 河官,毋橫費工料。」六月,河溢北京內黃埽。七月,決大 吳埽堤,以紓靈平下埽危急。八月,河決鄭州原武埽, 溢入利津陽武溝、刁馬河,歸納梁山濼。詔曰:「原武決 口已引奪大河四分以上,不大治之,將貽朝廷巨憂。 其輟修汴河堤岸司兵五千,併力築堤修閉。」都水復 言:「兩馬頭墊落,水面闊二十五步,天寒,乞候來春施 工。」至獵月竟塞云。九月,河溢滄州南皮上、下埽,又溢 清池埽,又溢永靜軍阜城下埽。十月辛亥,提舉汴河 堤岸司言:「洛口廣武埽大河水漲塌岸,壞下閘斗門, 萬一入汴,人力無以支吾。密邇都城,可不深慮。」詔都 水監官速往護之。丙辰,廣武上下埽危,急詔救護,尋 獲安定。

《神宗本紀》:「元豐七年秋七月,河決元城。」

《河渠志》:元豐七年七月,河溢元城埽,決橫堤,破北京 帥臣王拱辰言:「河水暴至,數十萬眾號叫求救,而錢 穀稟轉運常平歸提舉。軍器工匠隸提刑,埽岸物料 兵卒即屬都水監。逐司在遠,無一得專,倉卒何以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