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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字第八號,一九四九年四月一日)
令各級政府
茲決定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及其一切反動法律,各級人民政府的司法審判,不得再援引其條文。
國民黨的法律,是爲了保護封建地主、買辦官僚資產階級的統治與鎭壓廣大人民的反抗,人民要的法律,則是爲了保護人民大衆的統治與鎭壓封建地主、買辦官僚資產階級的反抗。階級利益既相反,因而在法律的本質上就不會相同。
不要以爲國民黨法律,也有些似乎是保護人民的條文,因而也就値得留戀。要知道國民黨統治階級和世界各國資產階級一樣,爲著緩和勞動人民的反抗,不能不假裝『公正』,掩蔽其階級專政的實質。這是老虎的笑臉,其笑臉是爲著吃人。
不要以爲新法律尚不完全,舊法律不妨暫時應用。要知道這是階級革命。國民黨反動統治階級的法律,是廣大勞動人民的枷鎖,現在我們已經把這枷鎖打碎了,枷鎖的持有者——國民黨的反動政權也即將完全打跨了,難道我們又要從地上拾起已毀的枷鎖,來套在自己的頭上嗎?反動的法律和人民的法律,沒有什麼『蟬聯交代』可言,而是要徹底地全部廢除國民黨反動的法律。人民的法律已有了解放區人民相當長期的統治經驗,有的已經硏究好,寫在人民政府、人民解放軍發佈的各種綱領、法律、條例、命令、決議等規定裏,有的正在創造。各級司法機關辦案,有綱領、條例、命令、決議等規定的從規定,沒有規定的,照新民主主義的政策辦理。應該肯定,人民法律的內容,比任何舊時代統治者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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