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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緖言
在本省各縣A03164-027市實施地方自治選擧中,臺灣省政府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之精A03067-001神,曁臺灣省各縣A03164-027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期求各種選擧公正合法起見,特訂定「臺灣省妨害選擧取締辦法」及「臺灣省縣A03164-027市選擧監察委員會組織規程」,公布施行,從而建立選擧監察制度。
本會於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成立。本會的組織,依其組織規程第二、六、八等條的規定,分爲省縣A03164-027(市)二級,省設委員會,由省政府聘請A03849-001委員十一至十七人組織之,委員中互推一人爲主任委員,縣A03164-027市設監察小組,各由委員會聘請A03849-001小組委員七至十一人組織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爲小組會議召集人。委員及各小組全部委員名額共二三八人。就其組織成份言;委員會委員包括監察、司法、行政等部門及民意機關,國、民、靑、三黨等代表,與熱心公正人士,小組委員大體上爲國、民、靑三黨及婦女代表,地方法院院長,檢察處首席檢察官,警察局長,地方公正人士等。全省二十一縣A03164-027市監察小組成立於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及十二月第二屆縣A03164-027市議員開始公吿選擧之前,至臺北縣A03164-027等十縣A03164-027市監察小組各項選擧吿一段落,曾一度撤銷後,至四十二年十一月,新竹縣A03164-027屏東縣A03164-027因需辦理第二屆鄕鎭民代表選擧恢復設置。臺北縣A03164-027等八縣A03164-027市則於四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以辦理第二屆省議員及縣A03164-027市長選擧恢復設置。至此全省二十一縣A03164-027市監察小組,於四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全部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