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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民法之立法精神

上述新民法與歷次草案之比較。可以知新民法之要點。而就民法全部而觀察之。則有一貫之精神在焉。溯至法國大革命以自由、平等、博愛爲當時立法三大原則。因此近代國家。由警察國家而變爲法治國家。由專制政體而變爲立憲政體。由罪刑擅斷主義而變爲罪刑法定主義。然由此而產生之法律。偏重於個人主義。立憲制度結局不外爲個人權利自由之尊重。刑罰法定主義亦不外爲個人之保護。法律之權利思想及行爲本位論。亦爲個人主義之結果。蓋旣主張個人之人格。則不得不以個人爲權利之主體。而承認其得主張一定之利益。除其行爲明白表現於外部者外。不生責任問題。一七八九年人權宣言。極端表示保護天賦人權。以爲神聖不可侵犯。故有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信教自由等之規定。一八〇四年公布之拿破崙法典。極端尊重個人之自由。由此演成四個原則。(一)意思自治之原則。(二)契約自由之原則。(三)責任基於過失而生之思想。(四)所有權不可侵犯。拿破崙法典雖極端保護個人自由。然對於平等博愛之原則。則未能兼顧。就其所定夫婦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