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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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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由总理签署)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根据1988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88〕25号),自当日起,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命令发布。

除发布行政法规外,截至目前,国务院令还起以下作用:

  1. 废止行政法规;
  2. 任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3. 命令中央银行发行流通币(货币)。

200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生效以前,除国务院令发布以外,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各部门也由部门主要领导人签署命令,发布行政法规。当年发布的国务院令并不包含当年发布的全部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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