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匯總頁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由總理簽署)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根據1988年5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進行政法規發布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88〕25號),自當日起,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命令發布。

除發布行政法規外,截至目前,國務院令還起以下作用:

  1. 廢止行政法規;
  2. 任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3. 命令中央銀行發行流通幣(貨幣)。

2000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生效以前,除國務院令發布以外,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各部門也由部門主要領導人簽署命令,發布行政法規。當年發布的國務院令並不包含當年發布的全部行政法規。

目錄
1988年 1989年 1990年
1-24 25-46 47-72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73-93 94-107 108-139 140-169 170-190 191-208 209-238 239-257 258-275 276-297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98-343 344-368 369-396 397-430 431-454 455-483 484-514 515-546 547-568 569-587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588-613 614-630 631-645 646-657 658-665 666-673 674-696 697-707 708-724 725-734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735-750 751-757 758-770 771-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命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