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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1958年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9年法律
制定机关:第一、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1960年法律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日期 名称
1959年04月1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9年04月1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9年04月1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9年09月1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的决定
1959年09月1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
1959年11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9年11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9年11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9年11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9年11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9年11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9年11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9年11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