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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1958年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1959年法律
制定機關:第一、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1960年法律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日期 名稱
1959年04月1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1959年04月1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1959年04月1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1959年09月1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特赦確實改惡從善的罪犯的決定
1959年09月1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
1959年11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遼寧省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1959年11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遼寧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1959年11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1959年11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1959年11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1959年11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1959年11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
1959年11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