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附件六/1963

附件五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附件六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85年1月1日(不含本日)
附件七
总目录篇: · · · · · · · · · · 十一 · 十二· 十二A · 十三 · 十四· 十五 · 附件: · · · · · · · · · · 十一 · 十二· 十三· 修正案· 条文修正
修正版本:总览 · 主要版本 · 全部版本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第四十三条第六款、第四十三B条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六款】

一、《就职及效忠誓言》

编辑
“我,...............................................,获选(或受委)担任......................................................,在此郑重宣誓(或承诺) :我将尽我所能忠实地履行此职位的义务和责任,对马来西亚倾一切真诚与效忠,并维护、保护和捍卫宪法。”
(注:除法院主席外,联邦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应使用“我在此职位或任何其他职务的司法义务和责任”代替“ 此职位的义务和责任”。)

二、《国会议员就职及效忠誓言》

编辑
“我,...............................................,获选(或受委)成为一名下议院(或上议院)议员,在此郑重宣誓(或承诺) :我将尽我所能忠实地履行我的义务和责任,对马来西亚倾一切真诚与效忠,并维护、保护和捍卫宪法。”

三、《守密誓言》

编辑
“我,..............................................., 在此郑重宣誓(或承诺),我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人传达或透露我身为...............................................所考虑或所知的事项,除非是为了妥善履行我的义务和责任而有所需要,或者获得国家元首特别允许。”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1.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
 附件五 ↑返回頂部 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