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附件六/1963

附件五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附件六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1]
發布於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85年1月1日(不含本日)
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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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第六款、第四十三B條第四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第六款】

一、《就職及效忠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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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獲選(或受委)擔任......................................................,在此鄭重宣誓(或承諾) :我將盡我所能忠實地履行此職位的義務和責任,對馬來西亞傾一切真誠與效忠,並維護、保護和捍衛憲法。」
(註:除法院主席外,聯邦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應使用「我在此職位或任何其他職務的司法義務和責任」代替「 此職位的義務和責任」。)

二、《國會議員就職及效忠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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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獲選(或受委)成為一名下議院(或上議院)議員,在此鄭重宣誓(或承諾) :我將盡我所能忠實地履行我的義務和責任,對馬來西亞傾一切真誠與效忠,並維護、保護和捍衛憲法。」

三、《守密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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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在此鄭重宣誓(或承諾),我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向任何人傳達或透露我身為...............................................所考慮或所知的事項,除非是為了妥善履行我的義務和責任而有所需要,或者獲得國家元首特別允許。」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1. ^ 1.0 1.1 另見有關制憲的1963年馬來西亞條約、以及英國國會通過的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1963 C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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