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0
- 第一款 遵循第二、三、三A、四款:
- (a)每个公民皆有权自由发言及表达心声;
- (b)所有公民皆有权在非武装的情况和平集会;
- (c)所有公民皆有权组织团体。
- 第二款 国会可通过法律:[1]
- (a)对第一款(a)项所给予的权利,在就有关联邦或其任何区域之安全、国际友好、公共安宁或道德原则利害下,在认为有必要或有利时,加以任何限制,或为维护国会或任何州立法议会之特权、或为对付有关蔑视法庭、诽谤、煽动等罪行,而加以限制。
- (b)对第一款(b)项所给予的权利,在就有关联邦或其任何区域之安全或公共安宁利害下,在认为有必要或有利时,加以任何限制。
- (c)对第一款(c)项所给予的权利,在就有关联邦或其任何区域之安全、公共安宁或道德原则利害下,在认为有必要或有利时,加以任何限制。
- 第三款 对第一款(c)项有关结社权利的限制,亦可来自于任何与劳工及教育相关的法律。
- 第三A款 无论第二款(c)项及第三款所述如何,凡关于下议院议员或任何州议会议员在第一款(c)项所赋予组织团体之权利,应受第四十九A条及附件八第七A节所限制。
- 第四款 在就有关联邦或其区域安全或公共安宁利害下而依据第二款(a)项加以限制时,国会可以通过法律,禁止就第三篇、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或第一百八十一条等所规定与保护的任何事项、权力、地位、立场、特别待遇、统治权或特权等提出质问,但不包括有关法律所列出的执行方式。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第一款
- 原文“遵循第二款”改为“遵循第二、三款”——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60(4)小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原文“遵循第二、三款”改为“遵循第二、三、四款”。——1971年宪法(修正)法令(A30)第2节,1971年3月10日生效。
- 原文“遵循第二、三、四款”改为“遵循第二、三、三A、四款”。——2022年宪法(修正)法令(三)(A1663)第2节(a)项,2022年10月5日生效。
- 第二款
- 新增“或其任何区域”于(a)、(b)、(c)项之中。——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963年9月16日生效。
- 第三款
- 新增第三款。——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60(4)小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第三A款
- 新增第三A款。——2022年宪法(修正)(三)法令(A1663)第2(b)段,2022年10月5日生效。
- 第四款
- 新增第四款。——1971年宪法(修正)法令(A30)第2节,1971年3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