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条:应急基金

  • 第一款 国会可制定法律设立应急基金,并授权负责财政的部长,如确定有紧急及意外的开支需求,而又没有其他拨款可供其使用时,即可从应急基金中提供预付款以满足该需求。[1][2]
  • 第二款 在根据第一款提供任何预付款时,应立即提交一份补充预算,并引入一项供应法案,以代替该预付的金额。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本条文未曾修改)


  1. 第一百零九条第五款。
  2. 见1957年财务程序法令(61)第11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