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款 國會可制定法律設立應急基金,並授權負責財政的部長,如確定有緊急及意外的開支需求,而又沒有其他撥款可供其使用時,即可從應急基金中提供預付款以滿足該需求。[1][2]
  • 第二款 在根據第一款提供任何預付款時,應立即提交一份補充預算,並引入一項供應法案,以代替該預付的金額。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本條文未曾修改)


  1. 第一百零九條第五款。
  2. 見1957年財務程序法令(61)第11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