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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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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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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百零三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一百零四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一百零三條:應急基金
第一款 國會可制定法律設立應急基金,並授權負責財政的部長,如確定有緊急及意外的開支需求,而又沒有其他撥款可供其使用時,即可從應急基金中提供預付款以滿足該需求。
[
1
]
[
2
]
第二款 在根據第一款提供任何預付款時,應立即提交一份補充預算,並引入一項供應法案,以代替該預付的金額。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本條文未曾修改)
↑
見
第一百零九條
第五款。
↑
見1957年財務程序法令(61)第11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