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16/1957

第一百一十五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八篇:选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2年6月21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73 · 1963 · 1962 · 1957

第一百一十六条:联邦选区

  • 第一款 为了下议院议员选举,应按本条下列规定在联邦划分选区。
  • 第二款 选区总数应等于议员人数,以便每个选区能选出一名议员,而议员总数应按第三款分配给各州。
  • 第三款 无论以任何方式将选区分配给各州,应使每个州的选民配额尽可能接近联邦的选民配额,以免该州的人口配额与联邦的人口配额配之间存在不当的差异。
  • 第四款 每个州无论以任何方式划分选区,应在调配不同社群的分布和人口密度差异以及社群平均数之后,使每个选区所拥选民数与州选民配额相近;但如此调配不得使任何选区的选民人数增减超过选民配额的百分之十五以上。
  • 第五款 在本条中——
    • (a)“选民配额”是指联邦或一州的选民人数除以选区总数或该州选区的数目所得的数字,视情况而定;
    • (b)“人口配额”是指联邦或一州的人口除以选区总数或该州选区的数目所得的数字;
就本条而言,选民人数应以当前选民册上所列人数为准,而人口则以最近一次人口普查的统计为准。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