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条:州选区

为了州立法议会议员选举,应按直选议员的数量将该州划出同样数目的选区,以便每个选区能选出一名议员;而该划分工作应按附件十三之中的规定来进行。[1]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原文字句“应按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方式”改为“应按附件十三里的规定”。——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第32节,1962年6月21日生效。


  1. 附件十三第2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