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贊助
關於維基文庫
免責聲明
搜尋
翻譯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7
語言
監視
編輯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一百一十六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八篇:選舉
第一百一十七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一百一十八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62
·
1957
第一百一十七條:州選區
為了州立法議會議員選舉,應按直選議員的數量將該州劃出同樣數目的選區,以便每個選區能選出一名議員;而該劃分工作應按
附件十三
之中的規定來進行。
[
1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原文字句「應按
第一百一十六條
第四款所規定的方式」改為「應按附件十三里的規定」。——1962年憲法(修正)法令(14/1962)第32節,1962年6月21日生效。
↑
見
附件十三
第2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