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州立法議會議員選舉,應按直選議員的數量將該州劃出同樣數目的選區,以便每個選區能選出一名議員;而該劃分工作應按附件十三之中的規定來進行。[1]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原文字句「應按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款所規定的方式」改為「應按附件十三里的規定」。——1962年憲法(修正)法令(14/1962)第32節,1962年6月21日生效。


  1. 附件十三第2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