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AB条:司法专员之任命

  • 第一款 为了迅速处理马来亚高等法院和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的事务,国家元首在首相的建议下,在咨询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后,可以通过命令任命有资格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的任何人员,按该命令指定的期限或目的,担任司法专员;被任命的人员应有权行使任何需要执行的高等法院法官的职能;并且在依据其任命行事时所做的任何事情应如同高等法院法官所做的一样正当和有效,并且就所做的任何事情,他应具有如同高等法院法官般的相同权力并享有相同的豁免权。
  • 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和五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司法专员,就像适用于高等法院法官一样。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新增本条。——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第16节,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