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2C/1983
← | 第一百二十二B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二C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 有效期:1985年1月1日—1994年6月24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 除非是调任为大法官或调换大法官,否则第一百二十二B条不适用于将一名高等法院法官调任到另一个高等法院,此类调任可以在咨询两个高等法院大法官后,在最高法院主席的提议下,由国家元首进行。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原文字句“联邦法院”改为“最高法院”。——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16(1)小节,198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