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9/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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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
- (已废除)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本条原文:“在不损及最高法院任何上诉或复审管辖权的情况下,在其他法庭的任何诉讼程序中,如果涉及任何本宪法条款的效力问题,最高法院可以就诉讼任何一方之申请来裁定该问题,并且可以对该案件进行处理,或将其发回该法庭,以按照该裁定处理。”
- 删除全文。——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14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