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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3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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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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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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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三十条
制定机关:
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
[
1
]
发布于
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
[
1
]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
[
2
]
—1985年1月1日
(不含本日)
第一百三十一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第一百三十条:最高法院咨询管辖权
国家元首可以就任何本宪法条款的效力问题,不论是已经出现还是他认为可能会出现,向最高法院寻求意见,而最高法院必须在公开庭审中对任何被提交的问题发表意见。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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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