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30/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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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
- 国家元首可以就任何本宪法条款的效力问题,不论是已经出现还是他认为可能会出现,向联邦法院寻求意见,而联邦法院必须在公开庭审中对任何被提交的问题发表意见。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改为“联邦法院”。——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22(5)小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