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49/1957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一篇:反颠覆之特别权力及紧急权力
第一百四十九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0年5月31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五十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81 · 1978 · 1960 · 1957

第一百四十九条:反颠覆之立法

  • 第一款 如果一项国会法令陈述任何实质的团体已经采取或威胁采取行动,无论是在联邦内部还是外部,导致人身或财产受组织暴力威胁,或导致大量公民为此担忧,则该法律旨在制止或防范该行为的任何规定都是有效的,尽管它与第五、九或十条的任何规定不一致,或者除本条外不属于国会的立法权限;第七十九条不适用于此类法令的法案或此类法案的任何修正案。
  • 第二款 第一款中含有该陈述的法律,即使未尽快废除,也应在其生效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后停止生效,但不影响国会依据本条制定新法律的权力。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