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原文:“第一百六十三条:1948年紧急管理条例的临时延续
    • 第一款 1948年紧急管理条例及其下的附属法例如未在第二款的公告下尽早终止,也应自独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时停止生效,或者在按本条延续的情况下,应自其原本(若非延续或最近一次延续)应该停止生效的日期起一年期限届满时失效。
    • 第二款 国家元首可随时通过公告废除上述条例及其下的附属法例,并宣布该条例已不再必要。
    • 第三款 上述条例及其下的附属法例可由国会两院不时通过决议使之延续。
    • 第四款 在上述条例有效时,即使与本宪法的任何规定不一致,仍可有效地制定任何在独立日之前可依其制定的附属法例,且不论本宪法如何,国会可以通过法律来修正或废除其中的任何规定。”
  • 全文删除。——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第8节,1963年8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