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72/1957

第一百七十一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8月29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第一百七十二条:现存法院

独立日之前已存在的最高法院应成为本宪法的最高法院;不损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通用性,当时正行使管辖权和职能的任何其他法院,在联邦法律另有规定之前,应继续行使其管辖权和职能。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