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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72/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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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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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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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制定机关:
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
[
1
]
发布于
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
[
1
]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
[
2
]
—1963年8月29日
(不含本日)
第一百七十三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63
·
1957
第一百七十二条:现存法院
独立日之前已存在的最高法院应成为本宪法的最高法院;不损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通用性,当时正行使管辖权和职能的任何其他法院,在联邦法律另有规定之前,应继续行使其管辖权和职能。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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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